问:制定本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本实施意见,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特殊人员的就业渠道,提高用工单位吸纳特殊人员就业的积极性,预防和减少我区特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问:“实施意见”适用的特殊人员包括哪几类?
答:主要包括拥有嘉定区户籍的三类人。一是社区矫正人员,又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服刑的罪犯。二是刑释解教人员,刑释人员是指服刑期满从监狱、看守所释放,或社区矫正期满被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解教人员系指原劳动教养制度下,劳教期满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是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责令在社区进行戒毒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
问:哪些用工单位可以享受特殊人员就业补贴?
答:用工单位享受就业补贴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招收录用本区特殊人员为本单位员工;二是与该特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该用工单位不得为劳务派遣类公司或公益性劳动组织。
问:享受补贴的用工单位仅限于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业吗?
答:不限于。凡招录本区户籍特殊人员的用工单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以享受。
问:什么是补贴期限?
答:即用工单位录用特殊人员后,可以享受就业补贴的年限。其中,刑释解教人员的补贴期限为5年,自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之日起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补贴期限为3年,自社区戒毒决定之日起算。
问:“特殊人员就业补贴与市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是什么意思?
答:“市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是指用人单位录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领的补贴。如某特殊人员被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其用工单位可以同时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和本区特殊人员就业补贴,两者可以同时享受。
问:特殊人员创业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人员在2012年1月1日后,于政府规定的帮教期内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同时至少带动一名以上特殊人员就业,为其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次性2万元的开办费补贴。该项补贴与市、区两级的其他创业扶持补贴可以同时享受。
问:每年度的安置就业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用工单位需要安置满3名以上特殊人员(均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办理用工、缴纳社保不少于60个月。
相关文件:《关于促进嘉定区特殊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嘉定区特殊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关于促进嘉定区特殊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上海市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戒毒措施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特殊人员的就业渠道,提高用工单位吸纳特殊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我区特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就本区促进特殊人员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殊人员确认
本意见所指特殊人员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分别由区安帮办和区禁毒办认定。
二、特殊人员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招收录用本区户籍特殊人员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三)补贴期限:政府规定的帮教期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期为5年、社区戒毒人员康复期为3年)。
(四)手续办理:用工单位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以后,每季度末由用工单位填写《岗位补贴季度申报表》和《特殊人员从业者花名册》各一式4份,分别送区安帮办、区禁毒办和区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审核,补贴款项由区人社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直接与用工单位结算。
(五)此就业补贴与市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三、特殊人员创业补贴
加强对自主创业的本区户籍特殊人员的创业培训和指导,扶持特殊人员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特殊人员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同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开办费补贴。此外,特殊人员创业也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的其他创业扶持补贴。
四、特殊人员培训补贴
鼓励特殊人员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特殊人员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期间未就业的,培训结束鉴定合格后,还可以按不同培训项目规定的时限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费补贴。
五、加大对就业用工单位的扶持力度
为帮助特殊人员更好的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对于安置满3名以上特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累计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0个月的就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每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安置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