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解读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5

1、为什么制定《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6〕39号),要求整合部分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主要调整在于:一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其他少数雷电风险高或行业特殊的建设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二是取消了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行业的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三是对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随后,中国气象局联合住建部等11部委于11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对落实39号文件提出了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保障政策在本市落地,2017年1月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2017年一季度,上海市嘉定区气象局、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积极沟通协调,就建设工程防雷行政审批的划转流程、技术支撑及本区防雷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在形成基本合意后,起草了《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并沟通,吸收相关修改意见进行完善。综合上述工作内容,今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气象局、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部门分工。此次防雷行政许可的划转涉及多个部门、多类项目、多重环节。首先,由于气象部门仍保留了一些项目的防雷行政许可权,需要对保留和划转的项目流程分开进行规定。其次,与行政许可划转相关联,涉及气象、住建两部门的部分事中事后管理事项的权限划分,通过文件进行明确,由两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开展。

二是理顺衔接流程。建设项目防雷行政审批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分开进行,对于两个环节许可实施的停并转,需要设定不同的流程规则。此外,早几年根据本市审改工作要求,建筑物防雷许可的实施已纳入由建设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流程,对此次调整带来的相应并联审批流程的变动,《办法》中也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三是强化社会管理。国务院文件中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办法》中对这些管理手段和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申了各类主体的责任要求。

3、《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解决了哪些重点问题?

(一)关于住建、气象部门建(构)筑物防雷行政许可实施的分工

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对本市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行政许可的项目划分进行了明确(第三条)。明确了气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对许可外防雷安全的日常管理权限(第四条)。

(二)关于设计阶段的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设计审核)的实施

《办法》第六、七、八条就设计阶段的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实施进行了规制。其中,仍由气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现行的并联审批机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总体(初步)设计文件并联审批阶段向气象主管机构征询、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意见(第六条);在施工图审查阶段,仍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并由建设管理部门纳入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第六条)。划转给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总体(初步)设计阶段按需征询防雷设计的技术性意见(第七条);由于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施工图审核的内容由第三方审图机构进行,因此《办法》对防雷施工图审查时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八条)。

(三)关于竣工阶段的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竣工验收)的实施

《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及竣工验收提出了要求。其中,规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对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并在整改事项完成后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第九、十条)。由于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且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的是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主管部门抽查的非审批工作模式,不同于气象部门过去实施的许可制,因此《办法》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体现防雷相关技术把关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与规制,划转至建设管理部门许可的项目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仍由气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其他标准规范中涉及的技术要求也在规定中予以了体现,由监理单位进行把关(第十一条)。此外,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项目的验收已由建设管理部门划归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本条中进行了排除。

4、如何实施防雷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39号文中要求,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因此,就气象部门过去已经开展的一些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在《办法》中进行了规定。如对专业审图机构防雷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所使用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第十四条)。

5、《上海市嘉定区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是多久?

    考虑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在本市实施防雷相关行政许可的操作性文件,且按照国务院39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气象与相关部门需完成事项交接工作。因此《办法》有效期确定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第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相应建设工程审批事项已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操作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