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救助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69号)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县两级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比例由原1:0.5调整为1:1。据此,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就本区区、镇(街道)两级配套医疗救助资金的承担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市级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区、镇(街道)各承担50%。
二、贫困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就医的,在享受市级配套医疗救助政策后剩余的住院费用,区、镇(街道)各承担50%。
三、区级专项医疗救助资金:配套比例不变,区、镇(街道)各承担50%。
请各镇(街道)及时足额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