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财政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监督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财督[2012]1号)有关要求,区财政局决定开展中央专款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对2011年度中央专款的项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资金拨付、资金配套、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环节开展检查。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具体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申报项目有无存在虚报、虚列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滞留等情况;
(三)历年中央专款结余,预算主管部门未及时请款或落实项目的原因;
(四)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启动、完成项目;
(五)是否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或变更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情况;
(六)有关中央专款的财务、会计管理凭证、账簿、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七)是否建立专项资金内控机制,有效保证中央专款的安全与完整;
(八)其他与中央专款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以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为主开展自查自纠和区财政局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面要求100%。中央专款资金直接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部门归口原则布置落实检查工作。
三、时间步骤
各单位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中央专款自查自纠工作;2月下旬起区财政局将开展重点抽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应于2012年2月底前将汇总后的《2011年中央专款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嘉定区财政局财监一科(同步报送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中央专款监督检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今后将纳入常态化财政监督管理范畴。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要充分认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将自查要求布置到中央专款使用单位,明确自查工作重点,有序组织推进检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及其资金使用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完善制度建设,推进预算公开。按照财政部有关财政专项支出“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管理原则,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及其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中央专款的管理,为中央专款资金的信息公开做好准备工作。
联 系 人:朱德兴、肖庆丰
联系电话:69985878、59917336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