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的规定,嘉定区财政局将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对注册在本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2011年度核查。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的通知》(沪财会[2012]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区开展年度核查的具体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且已通过2010年度核查的中介机构。
二、核查内容、方法和时间
1、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内容为专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办公场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等。
2、核查方法和时间
我局将组织3个核查小组于4月1日至4月20日,分别对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核查要求
年度核查是主管财政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代理记账机构加强自律、规范经营的重要举措,各代理记账机构应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如实向核查小组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根据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2011年度申报需准备的材料清单”(见附件三),在核查期间准备好相关核查材料,供核查小组现场核查。
四、换证时间
对通过2011年度核查的代理记账机构,请于5月21日—25日到区财政局企会科108室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联系电话:69985328。
嘉定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