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颐园绿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建设林地辅助设施”已于2012年5月2日收悉。
上海颐园绿化有限公司为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规范林地建设管理,根据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文件精神,在外冈镇大陆村杨家村民一组农用空地上建造临时性林地建设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该地块属于外冈镇大陆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经营权属于上海颐园绿化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外冈镇大陆村民委员会将该地块租赁给上海颐园绿化有限公司使用,总面积约100.19亩,用于绿化种植业。经我局相关部门现场勘察,情况属实,同意上海颐园绿化有限公司在外冈镇大陆村杨家村民一组农用空地上建设200平方米临时性林地管护设施,管护设施中除防火瞭望塔外,建筑高度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应大于8米)。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不超过两年,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