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关于加强本区监督性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通知
索 引 号: WC6301000-2012-01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2-05-24
名 称: 关于加强本区监督性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通知
文 号: 嘉环局〔2012〕2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监督性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通知》(沪环保法[2012]132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环保执法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对于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监督性监测数据用于执法情况将作为市环保局考核我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监督性监测数据流转机制
对于区环境监测站组织或实施监测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区环境监测站应当自监测报告审核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送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阅后,复印给相关科室。
三、规范监督性监测超标行为立案机制
区环境监察支队收到环境监测站的超标数据监测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区环境监察支队立案后,应当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局业务科室有具体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区环境监察支队。
四、建立超标数据执法应用情况的报告和督查机制
区环境监测站应当每季度向区环保局和区环境监察支队报送污染源超标统计表(详见附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前2周内报送。
区环境监察支队应当每季度根据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超标统计表,向区环保局报送用于执法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前3周内报送。
 
附件:           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统计表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统计表
 

序号

 
单位
名称
监测
日期
超标类型
(废水、废气、其他)
超标
因子
排放去向(河道或污水处理厂名称)
处理情况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