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我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WC6301000-2012-020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2-06-28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我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 号: 嘉环局〔2012〕3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2011年以来,根据上海市环保局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各街镇开展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前期排查,并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嘉定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1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我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目前已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评。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现将近期制定的《嘉定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执法和整治阶段”总体要求和处理原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各街镇结合此前转发的“沪环保评[2011]161号”、“沪环保评[2012]96号”等文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分类处理和报送项目清单,具体包括:
1、根据上述文件及时开展“未批先建”项目清查,填写表一(“未批先建”企业分类处理汇总表)和表三(“未批先建”企业名单分类明细表),并在已有“未批先建”项目名单范围内形成:
(1)“可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项目清单;
(2)“不得补办环保手续,应报请区政府限期关停的”项目清单;
(3)“不予补办环保手续,率先进行结构调整的”项目清单;
(4)“可以补办环保手续的”项目清单。
上述表格和清单,应加盖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局项目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条件成熟的街镇,可同时开展“可以补办环保手续的”项目环评手续补办工作。
2、根据上述文件及时开展“久拖不验”项目情况的复核,填写表二(“久拖不验”企业分类处理汇总表)和表四(“未批先建”企业名单分类明细表),复核确认2011年已排查的“已关停并转或外迁项目名单”,另外形成:
(1)“自环评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的”项目清单;
(2)“生产工艺较复杂、治理设施落实情况不明的”典型项目现场检查建议清单。
上述表格和清单,应加盖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局项目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条件成熟的街镇,可同时组织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联系人:李尚森 季鸿才
联系电话:021-69989944
联系邮箱:pmsection@126.com
 
附件:1.嘉定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执法和整治阶段”总体要求和处理原则
2.表一:“未批先建”企业分类处理汇总表
3.表二:“久拖不验”企业分类处理汇总表
4.表三:“未批先建”企业名单分类明细表
5.表四:“未批先建”企业名单分类明细表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嘉定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
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执法和整治阶段”
总体要求和处理原则
 
2011年以来,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各街镇开展了“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前期排查。在各街镇上报资料的基础上,我区排查出一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项目。目前,专项整治进入“集中执法和整治阶段”。
根据《全面开展本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沪环保评[2011]1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下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处理原则总结归纳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区环保局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和菊园新区管委会以及村级机构按照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实推进,并对违法企业加强执法监管。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和菊园新区管委会以及村级机构应按照管理职责、资产权属等关系落实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关停并转等方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各单位应在2012年底前全面落实完成整治工作。
二、“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理原则
各街镇、村首先应按照“沪环保评[2012]96号”文件精神,梳理2011年各自排查出的“未批先建”项目,街镇应在梳理基础上分别汇总项目清单,并按照下列原则分类处理:
1、可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
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施行(1998年11月29日)之前建成或投入运行的企业,直接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污染源日常监管,不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不得补办环保手续,应报请区政府限期关停的
(1)属于水源保护区整治范围,需清拆、关停、取缔的;
(2)位于11个工业区块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3)位于11个工业区块外,属于环保部重点行业专项治理(铅蓄电池生产、危化品生产或使用)关停范围的;
(4)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的;
(5)属于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3、不予补办环保手续,率先进行结构调整的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所列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属于上海市经委2007年第192号文所列水泥、钢铁、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对象的;
(3)污染严重且有重大环境信访的;
(4)属于环保部重点行业专项治理(铅蓄电池生产、危化品生产或使用)调整范围的;
(5)位于新城核心区及拓展区、云翔大型居住社区及拓展区、城北大型居住社区、黄渡大型居住社区、虹桥商务区及拓展区范围的;
(6)不在工业区块范围内,但列入《“关于我区‘两规合一’确定的工业区块外拟落地工业项目审批事宜”会议纪要》(2010-9)行业控制或空间限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如:木器加工类、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的、使用非清洁能源的、生产工艺中包括表面处理或热处理的、使用射线装置或放射源的等。
4、可以补办环保手续的
对在工业区块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建设项目,或虽不在工业区块范围内但根据《“关于我区‘两规合一’确定的工业区块外拟落地工业项目审批事宜”会议纪要》(2010-9)的要求经部门会审通过的项目,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
对上述可以补办环保手续的项目,街镇应予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评价业务能力较强、资信较好、对我区工业企业情况较熟悉的环评单位委托开展环评工作。
环评单位开展评价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环评法”、“环评导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应在环评文本中据实分析目前的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情况和防治措施等,提出整改意见经建设单位承诺确认并逐一落实后,得出项目是否可行和是否可以补办手续的结论。
三、“久拖不验”项目的处理原则
(一)列入“久拖不验”专项整治名单,但项目已关停并转(企业资质已终止)或外迁,未及时申请注销原审批文件的,街镇出具项目已停止建设或外迁的证明,区环保局依法注销原审批文件。
(二)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尚未开工建设的,街镇督促建设单位申请注销原审批文件或将环评文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三)对列入名单的报告书项目,街镇督促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验收监测、验收审批手续;
(四)对列入名单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其中生产工艺较简单、污染源单一,经嘉定区环境监测站确认可以直接开展验收监测的,监测数据达标可先行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五)列入“久拖不验”专项整治名单的其他项目:
鉴于这些项目历经较长时间脱离审批监管,本身具有一定违法性,目前实际生产情况相较环评审批时可能已发生较大变化,各街镇、村应组织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全面梳理生产情况与审批文件相符程度及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区环境监察支队对其中生产工艺较复杂、治理设施落实情况不明的典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处理。
1、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应优先选择评价业务能力较强、资信较好、对我区工业企业情况较熟悉的环评单位,街镇环保工作部门应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2、接受委托对“久拖不验”项目开展后评价的环评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法”、“环评导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全面梳理原环评审批要求与目前生产情况是否相符,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表)》(以下简称“后评价报告书(表)”),得出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结论。
(1)承担后评价的单位现场踏勘后,认为项目目前的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方面与环评文件及批文完全相符、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后评价报告书(表)》中全面回顾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转情况,得出具备验收条件的结论,做出竣工验收监测建议;建设单位应持《后评价报告书(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可不再申报试生产),在《后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监测申请。
(2)承担后评价的单位现场踏勘后,认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出具后评价的情况说明,说明重大变动的事实情况,得出建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报批和目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结论;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做出“限时重新报批”的承诺,承诺时限不得超过2012年10月31日;新的环评文件未经审批,街镇应当监督项目不得投入建设或继续生产。
(3)承担后评价的单位现场踏勘后,认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虽有部分调整,但主要工艺、主要污染物未发生变化且主要措施已得到落实,调整部分不致改变原有环评文件的分析结论,应在《后评价报告书(表)》中据实分析项目目前的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情况和防治措施等,提出整改意见经建设单位承诺确认并落实后,得出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结论;建设单位持《后评价报告书(表)》向区环保局申报备案后(可不再申报试生产),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3、本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在嘉定区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其数据报告经嘉定区环境监测站认可,可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依据。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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