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泥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法规政策,现就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二、进一步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根据本区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污水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应高度重视污泥环境风险防范,切实消除污泥所含重金属、微生物等可能对食物链和环境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监测显示,本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中部分重金属指标超过农用标准,应妥善选择污泥处置方式。对采用农用方式处置污泥的,必须确保污泥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明确的相关标准;对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污泥的,必须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标;对于通过填埋方式处置污泥的,污泥的泥质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泥贮存场所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禁止将污水厂污泥委托给处理能力不足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建立污泥处置联单转移制度
应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我局报告。
五、进一步规范污水厂污泥运输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污水处理厂委托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实施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