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财政局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B8308000-2012-008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5-07
名 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财(2012)2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财政事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安监站(所)及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12]22)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局。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12]22)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2]22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贯彻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办法》第二条和《条例》第十九条,本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储存(含经营)、交通运输(含装卸)、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含船舶修造)、电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和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参照《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备案

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应当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报同级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08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