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嘉西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嘉定镇清河路100号西侧和城中路170号南侧临时停车场对社会车辆实行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该停车场属五级地段四等停车库,根据沪价费(1995)143号文和沪交停(2005)621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核准其收费标准为:车辆临时停放每小时5元,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经营企业可降低收费标准。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在上述收费标准内协议收取。
本批复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