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文件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B2205001-2012-00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2-08-30
名 称: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沪公嘉(人)[2012]41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派出所、分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区深入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工作成效。截止目前,全区已完成换发二代证2100余人,换证率达85.7%,还剩余350余人未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确保本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持第一代局面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再进一步推动换发二代证工作,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组织动员力度
    1、再次开展上门发放换证通知工作。各派出所要认真梳理未换证人员情况,再次开展上门发放换证通知工作。尤其是对通知到未换证人员本人或其家属的,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力争取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继续深化落实各项换发二代证便民利民措施。对居住在本辖区内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居民需要换发二代证的,居住地派出所应主动开展上门拍照、发放证件等服务;对符合办证费用减免政策的持一代证换领二代证群众,减收或免收证件工本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3、全力查找未换证人员。对于因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通知到未换证人员或其家属的,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了解掌握未换证人员或其家属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等线索,努力争取查找到未换证人员。对于因长期出国(境)原因无法通知到未换证人员或其家属的,要主动协调出入境管理部门,寻求帮助。一旦查找到人,要积极开展动员,及时通知居民尽快办理换发二代证手续。
    4、拓宽人像信息采集渠道。对于居住在国(境)外、外省市无法回沪办理换证手续的人员,派出所应主动告知委托换证的办理流程以及各种提供人像信息的方法。如通过“互联网”派出所警务工作网站上传换证人员本人的近期照片;由委托代理人向派出所提供换证人员近期数码照片;在换证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社保卡、护照制证等系统导出换证人员本人的近期照片等。
    二、进一步规范未换证人群户政管理
    (一)长期出国(境)人员。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未换证人员的国籍身份后,按下列要求办理:
    1、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实已丧失或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要依法办理注销其户口。
    2、对于长期居住在国(境)外,确实无法通知到本人且在本市无近亲属的未换证人员,派出所要对其出国(境)情况进行调查,并将排摸出的具体情况填报《长期出国(境)未换证人员明细表》(另发)。
    (二)疑似死亡人员。通过社保、保险、工作单位、殡葬、法院、村(居)委会等单位或亲属、邻居核实未换证人员的生亡情况后,按下列要求办理:
    1、法院已宣告死亡、医院或公安或卫生防疫部门已出具死亡凭证的,派出所可在履行书面告知亲属的手续后,注销死亡居民的户口。
    2、经调查,已收集固定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单位证明、社保中心提供的取消死亡人员享受各类社保待遇的记录、殡葬单位出具的尸体存放证明或火化登记凭证等证明材料,确认居民已死亡的,派出所在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同意的手续后,依法注销死亡居民的户口;同时应告知亲属,户口注销后又寻回的,派出所将按照规定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对其中孤身老人、查找不到死亡居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可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注销死亡居民的户口。
    3、无法确认居民已死亡的,派出所应根据调查情况填报《疑似死亡未换证人员明细表》(另发),并主动告知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凭宣告死亡判决书注销疑似死亡居民的户口。
    (三)疑似失踪人员。通过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法院、亲属、邻居或派出所失踪人员登记系统核实未换证人员的失踪情况后,按下列要求办理:
    1、法院已宣告失踪的,派出所可在履行书面告知亲属的手续后,注销失踪居民的户口。
    2、对失踪登记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疑似失踪人员,派出所在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同意的手续后,依法注销失踪居民的户口;同时告知亲属,户口注销后又寻回的,派出所将按照规定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3、对于无法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疑似失踪人员,派出所应根据调查情况填报《疑似失踪未换证人员明细表》(另发)。同时,应主动告知家属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或失踪,凭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注销疑似失踪居民的户口;也可依照规定申报失踪登记,待失踪登记超过6个月后申请注销失踪居民的户口。
    (四)服刑劳教人员。通过监狱、劳教羁押场所或区(县)、乡镇(街道)司法部门,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服刑劳教时间、服刑劳教场所、在押状态(服刑、劳教、刑拘等)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判决、劳教等法律文书存档备查,填报《在押未换证人员明细表》(另发)。
    (五)在逃人员。对于在逃人员,要针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法律文书等存档备查,填报《在逃未换证人员明细表》(另发)。
    (六)姓名中有冷僻字人员。对姓名中有冷僻字且无法制作二代证的人员,要免费为其制作《临时居民身份证》。对已制作《临时居民身份证》人员,可作为已换证人员统计。  
    三、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
    1、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的规定办理委托换证手续。受理时,应仔细核对人员信息,认真审核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领人一代证、驾驶证、护照等相关证件,确保照片信息正确一致,杜绝“替头照”情况发生。发证时,必须坚持本人领证的原则,制作完成的二代证统一由派出所指定专人保管,经派出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证,同时应收缴申领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各派出所对因疑似死亡、疑似失踪、加入外国籍等原因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情况,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证据确凿的,上报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调查材料保管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存档备查。
    3、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准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其换发二代证,不准强制群众换证。实事求是上报换证工作进展情况,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分局人口办将继续实行换证工作通报机制。同时,各单位对相关排摸调查材料要建立台账,统一保管。分局人口办将对各单位二代证换发工作情况及相关排摸调查材料台帐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