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嘉定新一轮产业发展战略,
按照做强先进制造业、做优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现代服务业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规范和加强我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
)291
号〕和《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行动方案》〔嘉府办发(2011
)1
号〕的精神,结合嘉定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嘉定新一轮产业发展战略,按照做强先进制造业、做优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现代服务业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规范和加强我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
)291
号〕和《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行动方案》〔嘉府办发(2011
)1
号〕的精神,结合嘉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其形式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研究部门。
第四条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实施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评价工作,组建区经委、科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各方派员组成。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
月31
日。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任务、组织、管理及奖惩等要符合《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沪经科(95
)548
号、沪财企一(95
)134
号〕要求,并逐步规范制度化。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且经济状况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产品品种、质量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
人,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的街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街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街镇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当年的7
月31
日前上报到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区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6
月15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企业所在街镇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上海市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各街镇主管部门对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
月30
日前报上海市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公室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或实地核查等,同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对调整与撤销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所在的街镇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企业奖励,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嘉定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对通过两年的培育,符合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予以推荐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原《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嘉府办发(2005
)5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