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A8306000-2013-00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科委 发文日期: 2013-01-05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科〔2013〕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联盟申报、评审、异议受理、联盟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联盟监督、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全过程,区科委作为联盟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联盟申报
第三条 联盟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方式。
第四条 联盟申报流程:
(一)区科委在嘉定科技博览网(www.keji.jiading.gov.cn)发布联盟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联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联盟应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至少要有8家以上成员单位,其中企业成员不少于5家,包括1家行业骨干企业;至少拥有1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或高校;
(二)联盟盟主企业注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盟主企业的企业形象、企业规模、盈利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科研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能力、产学研合作成熟度、以及企业对区经济贡献值均能够代表嘉定该领域科技产业发展方向;除盟主企业外,其他成员单位注册地不限,企业性质可以是中方独资、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等;
(三)联盟成员中高校原则上至少有一所为国家教育部认定的重点大学或者具有某方面优势学科且符合联盟发展要求的高校。同时,鼓励国外高等院校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联盟,促进国际科技学术交流;
(四)联盟成员科研机构为国家级或市级科研机构,申报项目所在领域为该科研机构重点研究领域。同时,鼓励国外科研院所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联盟,促进国际合作创新交流;
(五) 联盟有明确的产业创新目标,符合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产业发展需求,瞄准的产业在本区有较大的规模和明显的技术优势,重点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医疗设备、物联网和信息软件等核心领域;
(六)联盟各成员单位须签订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协议书。协议书必须包含明确的合作分工机制、资金管理监督机制、权责利益分配机制、成员引进和退出机制、联盟成立和解散机制等内容,且协议书必须经各方成员共同签署有效;
(七)联盟必须有详细的年度计划书和工作表,并附有详细预算方案;
(八)联盟每年开展活动交流次数不得少于四次。活动交流形式包括:
1、科技研讨、技术攻关交流活动;
2、市级或国家级项目申报;
3、产学研合作签约、成果交流;
4、其他符合联盟发展需要的活动。
第六条 申报联盟须向区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嘉定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申报表》;
(二)盖有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公章的联盟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联盟成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联盟成员高校、科研院所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表;
(六)联盟年度工作预算表;
(七)联盟盟主企业1000字左右简介。
第三章 联盟评审
第七条 评审采用书面评审与现场答辩评审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 联盟评审流程:
(一)区科委对于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区科委制定评审方案,根据项目专业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织评审;
(三)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最终支持方案。
第九条 评审标准:
除满足第二章第五条基本条件要求外,根据下列标准评审打分:
(一)联盟目标和战略意义先进性:联盟须有明确统一的联盟成立和发展目标,联盟的开展符合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对区域经济具有一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结构制度完整性:联盟的体系结构完整,具有明确的工作分工,管理制度完备,权责利益关系明确,对于联盟一年内相关活动的开展交流有较为明确的日程安排;
(三)平台资源共享机制完备性:联盟具有比较完备的资源共享机制,同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具有较好的利益分配和解决机制;
(四)技术先进性突出、有较强互补性:联盟在区域产业技术方面较为突出,联盟成员具有较高的协同互补性,对于产业链的建设和完善有促进作用。
第十条 联盟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嘉定科技博览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区科委发文明确当年支持的联盟名单。
第四章 异议及受理
第十一条 联盟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联盟评审持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区科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自身名义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证明。凡是匿名材料或企业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联盟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联盟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区科委决定直接拨付给盟主企业,盟主企业对专项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代表联盟接受区审计、区财政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联盟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账目明晰、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联盟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联盟日常活动预算。
第六章 联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内容:
(一)联盟整体运行情况;
(二)联盟活动开展情况;
(三)联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方式:
(一)财政审计监督。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联盟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联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取消该联盟资格。
(二)跟踪管理监督。区科委对联盟运行和项目开展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监督。联盟须从以下方面配合区科委监督管理:
1、联盟盟主企业须落实专人配合区科委开展跟踪管理工作。
2、联盟每季度须向区科委上报联盟开展情况;联盟重点亮点工作须及时上报。
3、联盟盟主企业每季度末将联盟专项使用情况盖盟主企业公章后提交区科委。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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