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A8306000-2013-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科委 发文日期: 2013-01-05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科〔2013〕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切实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府办发〔20097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推动我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的组建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申报、评审、支持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区科委作为联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联盟意义任务
第三条 联盟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推动联盟组建和发展,是整合我区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拉长产业链,实现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三章 联盟申报
第五条 联盟申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牵头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建立起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三)有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四)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第四章 联盟评审
第六条 联盟评审依照以下标准。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我区战略目标。重点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培育新兴产业为目标,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符合我区环保、能源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谐发展。
第五章 联盟支持
第七条 联盟经区科委评审通过后,区科委以项目形式给予其适当的经费支持,用于联盟组建工作。
第八条  支持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我区优先支持联盟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建立创新平台等活动。
第九条 支持联盟申报国家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促进联盟创新升级。
第十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第六章 联盟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原则。
(一)规范化监督与科学化监督相结合原则。联盟监督工作开展,必须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监督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办法,从体制机制建设层面减少或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产生。
(二)跟踪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原则。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对联盟实施跟踪管理,同时强化监督,确保联盟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联盟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区审计部门的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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