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卫生局文件
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C2304000-2013-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1-18
名 称: 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卫[2013] 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卫生人才资源的储备和建设,经研究制定了《嘉定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嘉定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
 
为加快开发卫生人才资源,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干部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标
紧紧围绕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和奋斗目标,选派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出国(境)培训,拓展人才国际视野,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发展与健康嘉定建设相适应的卫生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项目
以社区卫生、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临床护理、信息技术以及卫生事业管理等为重点,统筹安排培训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至1年。具体时间根据培训项目的需要确定。
三、培训选派范围
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四、培训选派原则
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派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派的原则;坚持学以致用、按需选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选派的原则。
五、培训选派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身心健康,医德高尚,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区卫生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原则上需通过出国/出境的有关考试,如BFT等);
(四)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且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或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干部。
在同等条件下,列入市、区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培养对象的优先选派。
六、培训选派程序
(一)个人报名与单位推荐:个人填写《嘉定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区卫生局推荐。
(二)审查:区卫生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培训选派条件和具体培训项目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进行英语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复审。
(三)复审: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和面试。通过申请人报告本人履职情况及对专家所提专业技能问题的答辩,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思维能力、专业基础和英语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审定:区卫生局综合申请人的英语考试成绩、专家的评估意见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审定选派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选派人员需通过短期外语强化培训考试。
(五)签约:选派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嘉定区卫生系统职工因公出国(境)培训协议书》(见附件2),约定出国(境)培训的目标要求、回单位后的服务期限等相关事项。
(六)考核:选派人员结束培训回国后,以论文答辩和专题汇报等形式向区卫生局和所在单位报告培训情况,区卫生局和选派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培训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七、培训经费来源
区级单位人员培训按区卫生局、区级单位、选派人员1:1:1分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2:5:3分担。选派人员结束培训回国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并继续在本单位或本区卫生系统服务满五年(含五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的,由选派人员所在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并经批准,选派人员承担的培训费用可由区卫生局和所在单位按各50%的比例,作为奖励发放给选派人员。
八、培训组织管理
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出国(境)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区卫生局和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职工出国(境)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每年9月底前,区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区属卫生单位向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年度的职工出国(境)培训计划。经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汇总,提交区卫生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上级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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