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民政局文件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WB7301000-2013-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3-03-04
名 称: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 号: 嘉民〔2013〕2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区民政局(社团局)将对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2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2630日前经区民政局(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331日至2013630日。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2012年度检查采取网上年检的方法。自201331日起,应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开设的“2012年度检查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方法参见网站即将公布的《网上年检操作指南》。尚未申(换)领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区社团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区级社会组织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2013331日前,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2012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教育类和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协会以及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审计的社会组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递交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135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须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尚未换领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区社团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业务主管单位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2013630日前,区民政局(社团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上海社会组织网上自动生成显示。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137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社团局)加盖年检印章。
(五)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社团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公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社团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区民政局(社团局)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民政局(社团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时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如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地址:嘉定区永盛路1190号(邮编:201821;联系电话:6076518760765186)。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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