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民防办公室:
你单位于2013年3月28日向我局提出因应急场所标志设置需借用绿地一事已收悉。经实地调查,情况属实,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申办的绿化事项,决定如下:
1、同意临时使用环城河二期、紫藤公园等17处绿地设置应急场所标志(详见附件),借用期限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施工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同意手续后方可实施。
2、请有绿化资质单位施工并确保成活率,在迁移季节内按照相关技术进行操作,须注意安全文明措施确保安全。工程结束后即恢复原状。
3、本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 6 月29日止。
你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单》的要求,做好公示牌等相关公开告示工作。
请嘉定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指导工作,(请嘉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如你单位不服本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或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