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
[2005]38
号)的规定,嘉定区财政局将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之前对注册在本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
2012
年度核查。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2
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核查的通知》(沪财会
[2013]17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区开展年度核查的具体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中,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
2011
年度核查。
二、核查内容、方法和时间
(一)、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内容为专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办公场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等。
(二)、核查方法和时间
1
、送达核查:
各代理记账机构根据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
2012
年度申报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三)于
4
月
17
日至
5
月
10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相关核查材料送至区财政局企会科
108
室。
2
、填报普查信息:
为配合财政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于
4
月
17
日至
5
月
10
日登陆
“
财政部关于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网址:
https://dljz.mof.gov.cn/agent/index
)
”
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数据的填报。
三、核查要求
年度核查是主管财政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代理记账机构加强自律、规范经营的重要举措,各代理记账机构应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如实向我局提交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换证时间
对通过
2012
年度核查的代理记账机构,请于
6
月
3
日至
9
日到区财政局企会科
108
室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联系电话:
69985328
。
附件: 1.《关于开展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核查的通知》(沪财会[2013]17号)
2.《代理记账机构2012年度申报表》
3.《代理记账机构开展2012年度申报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