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文件
关于申请转发《2013年嘉定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请示
索 引 号: WA6309000-2013-01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发文日期: 2013-02-22
名 称: 关于申请转发《2013年嘉定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请示
文 号: 嘉农委〔2013〕2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农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310号)的要求,为遏制非法捕捞活动蔓延态势,保护我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我区渔业生产良好秩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嘉定区农委、区综治办、公安嘉定分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3年嘉定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请嘉定区人民政府予以转发。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2013年嘉定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3年嘉定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非法捕捞是指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嘉定区作为沿海内陆城市,非法捕捞现象主要体现为:在禁渔期(216516)捕捞水产品;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根据市农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遏制非法捕捞活动蔓延态势,保护本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我区的渔业生产良好秩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辖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职责整治非法捕捞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取缔、收缴非法捕捞作业工具,加强来沪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和外来船舶从事违法捕捞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以地方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的管理机制,推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追责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区农委、区综治办牵头,公安嘉定分局及所属水上派出所、区交通局及所属地方海事署、区水务局及所属水务稽查支队和河道管理署、工商嘉定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等成立区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区农委。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区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一名责任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区农委、区综治办负责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组织推进、督导检查、考核等事宜。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安亭镇与青浦区、昆山市交界水域;华亭镇、嘉定工业区与宝山区和太仓市交界水域。
(二)重点水域。吴淞江流域、蕴藻浜流域、横沥河流域、娄塘河流域。
(三)重点工作。
1、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有组织、团伙化、家族化的张网作业,清除影响合法渔业生产、排洪、排涝、区域重点工程施工的禁用渔具,查处违法电力捕鱼等行为,打击妨碍、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2、查处出售违禁电捕工具的商业场所。查找处罚本辖区内出售电捕专用的变压升压电容器的商业场所,有效截断电捕行为发生的关键渔具。
3、推进“二法”平台的行刑衔接。对内陆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电力捕捞等禁用捕捞方式的行为,开展刑事追责,实现渔业管理的突破。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地方政府和基层乡村、社区组织为主导,多部门合作执法综合治理机制。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3125日起,至20131125止,为期十个月。分三阶段实施:
(一)摸底调查和制订计划阶段(125228)。针对辖区内非法捕捞、外来船只和人员实际,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摸准情况。明确相关各部门职责,确定各阶段工作目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部署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深入渔村、渔民居住区发放通告、树立宣传板等进行禁止性宣传;在重要渔业水域树立禁示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及国家对此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任务落实和集中整治阶段(31831)。一是集中整治无证设置龙稍网具行为。抓住内陆禁渔期的时间节点,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是通航河道、水源保护区域的定置网具。二是集中整治内陆水域的非法电捕鱼行为。开展电捕鱼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发现、举报、查处机制;按照内陆水域禁渔期时间节点,在我区水域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三是集中整治非法捕捞人员集聚区。对来沪非法捕捞人员聚居地区及场所开展全面排模、执法检查。四是推进“两法”平台建设,全面加强渔业管理中刑事追责衔接。筛选符合法定条件的典型案例,推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追责。五是开展宣传引导。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报道,使市民、农民、渔民对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对人身伤害、环境损害有清晰认识。
(三)巩固提高和总结阶段(911125)。一是进行经验总结。对前阶段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前阶段工作遇到的难题和难点。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巩固、完善内陆水域电捕鱼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来沪人员的管控。特别是从事非法捕捞的人员,进一步研究管控措施。四是落实复查检验机制。在巩固提高阶段适时组织联合行动,进一步提高整治效果。五是加强宣传工作。着力宣传综合治理“打击非法捕捞”工作成效,营造来年的良好工作氛围。
五、职责分工
(一)区农委: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工作情况;协调联络打击非法捕捞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本区渔业管理工作,提高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范,推进渔业捕捞网格化管理,落实捕捞许可签发人制度。领导所属农业执法管理部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航运、堤防安全、市容环境、河道管理等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予以查处。
(二)区综治办: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明察暗访,将检查结果报告党委、政府,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不履职、不尽职的部门,提出督办和警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意见;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大联勤来加强发现;将打击非法捕捞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细化考核指标,督促和促进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各部门的责任落实。
(三)公安嘉定分局:制定并监督落实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中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的专项方案;严厉打击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非法捕捞团伙,加强外来船舶及来沪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违法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四)区交通局:负责整治辖区内渔具侵占航道的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影响航运安全的渔具,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五)区水务局:负责查处非渔业水域内占用河道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影响行洪、排涝、破坏堤防等水利设施的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参与配合多功能水域的打击非法捕捞整治。
(六)工商嘉定分局:加强渔获物销售市场的管理,对非法收购、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特别是销售非法捕捞渔具(捕鱼器、升压器等)的监管。
(七)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指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追责工作,提前介入、指导案件的查处。
(八)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领导本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来沪人员从事非法捕捞现象,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架构要求,按照外来人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外来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管控,严控外来人口从事非法捕捞的行为,压减来沪人员从事非法捕捞的违法空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区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及时通报情况,积极研究对策,加强督查督办,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突出工作重点。突出监管重点,在春季繁殖季节,非法捕捞集中地域,切实加强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重点整治团伙化、家族化非法捕捞生产,对于长期依赖非法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外来家庭户,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来沪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消除各类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发现、举报、查处、问责、考核机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把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整治工作和本地区平安建设创建、文明创建工作相互结合,与本地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多领域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的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抓好行刑衔接。要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禁渔期内陆水域从事电捕作业”为突破口,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机制,并通过宣传,以案说法,对违法人员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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