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蔬菜生产管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嘉定区农委制定了《嘉定区实行蔬菜产地准出的实施办法(试行)》,恳请嘉定区人民政府予以转发。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嘉定区实行蔬菜产地准出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嘉定区实行蔬菜产地准出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嘉定地区蔬菜园艺场、合作社和蔬菜承包户以及农户自留地种植的蔬菜。
第三条 区农委负责全区蔬菜产地准出工作,蔬菜检测和产地证明开具工作由区农委执法大队会同各镇农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镇按照区农委蔬菜准出工作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立蔬菜检测点,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切实做好蔬菜检测准出工作。
第五条 各蔬菜检测点要推进规范化建设,检测室制度和操作规范上墙明示,规范农药残留检测和蔬菜产地证明开具工作。
第六条 对蔬菜产地准出实行分类管理。
1、蔬菜园艺场、蔬菜生产合作社实行企业自检准出制度。蔬菜园艺场、合作社生产的蔬菜在上市前,自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开具蔬菜产地准出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已获认证机构“三品”认证的蔬菜凭认证证书复印件,自检合格后可进入市场销售,并接受市场方抽检。
2、蔬菜种植承包户实行检测点检测准出制度。种植户在蔬菜上市前必须将本次上市蔬菜送至所在辖区内检测点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点开具产地准出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3、自留地种植户实行自产自销备案上市制度。自留地种植户生产的蔬菜上市前凭村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到市场方进行自产自销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开具蔬菜产地证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开具蔬菜产地证明的蔬菜种植户所使用农药必须购自本区农药统供点和正规农药经营店。
2、蔬菜种植户申请开具蔬菜产地证明前,要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开具产地证明应当为农药安全间隔期之后,不得提前开具。
3、蔬菜种植户送检的蔬菜样品必须为自己承包种植,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得代他人送检开证,要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蔬菜检测点要规范蔬菜检测工作。
1、检测员对蔬菜种植户送检的蔬菜样本要及时受理检测,避免出现检测误差。
2、检测员要严格按照《酶抑制率法》步骤开展检测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3、蔬菜样本检测合格的,检测员按照规定,规范开具产地证明;对于蔬菜样本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上报区农委执法大队和所在镇农业部门以便追溯,作进一步处理。
第九条 各蔬菜检测点要规范产地证明开具工作。
1、开具蔬菜产地证明必须经蔬菜检测点农残检测合格。
2、开具蔬菜产地证明时,种植户必须提供《蔬菜田间生产档案》,档案无填写的,不得受理开具蔬菜产地证明。
3、开具蔬菜产地证明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应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正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蔬菜产地证明管理工作和日常统计工作。
1、各镇检测点所需空白产地证明必须由各镇农办指派专人每月25日到区农委执法大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领取时必须将上月产地证明存根上交,做到月结月清。
2、各镇农办要指定专人报送区域内蔬菜检测和产地证明开具情况,统计数字每月25日报送至区农委执法大队证照管理科。
第十一条 区农委执法大队负责蔬菜检测点的督查工作,定期会同各镇农办对各蔬菜检测点运行情况进行督查,规范蔬菜检测和产地证明开具工作。
第十二条 蔬菜检测和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蔬菜准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区农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各镇要采取各种形式将蔬菜产地准出办法和相关法律宣传到每位蔬菜种植户,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附《(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规范》、《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样张)》、《蔬菜农残检测员工作规范》、《检测室管理制度》、《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规范
一、《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范围是本区内种植的蔬菜,且所使用农药必须购自本区农药统供点和正规农药经营店。
二、蔬菜种植户申请开具《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时,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必须进行蔬菜送检或自检,且经农残检测合格。
三、蔬菜种植户送检的蔬菜样品必须为自己种植,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得代他人送检开证。要如实登记申请,并承诺其所代表品种、面积、产量的真实性。
四、蔬菜种植户申请开具《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时必须提供《蔬菜田间生产档案》,档案无填写的,不得受理开具《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
五、《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的填写必须规范,由各检测点指定专人填写,要如实、详尽填写《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所列内容,不得漏填。
六、《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日期应当为农药安全间隔期之后,不得提前开具。
七、要及时做好《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统计工作,及时上报。
八、开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2: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No310*******
(蔬菜类属地编号: )
所属地区: 镇 村(园艺场□;合作社□;承包户□)
户名: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最后使用农药日期:
蔬菜检测结果: 合格 □
经办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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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No310*******
(蔬菜类属地编号: )
所属地区: 镇 村(园艺场□;合作社□;承包户□)
户名: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农药来源:
农药使用日期:(1) ;(2)
(3) ;(4)
最后使用农药日期:
蔬菜送检日期: ,检测结果:合格 □; 自检结果: 合格 □
经办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1、在开具证明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应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正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送检者承诺送检蔬菜均为自己种植,未使用蔬菜限用农药,并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
附件3:蔬菜农残检测员工作规范
一、检测员须经过蔬菜农残检测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
二、检测员对蔬菜种植户送检的蔬菜样本要及时受理检测,避免出现检测误差。
三、检测员对蔬菜种植户送检的蔬菜样本要及时登记,蔬菜种植户要承诺其送检的蔬菜样本所代表品种、面积、产量的真实性。
四、检测员要严格按照《酶抑制率法》步骤开展检测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五、蔬菜样本检测合格的,检测员要按照规定,规范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六、对于蔬菜样本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员要及时上报区农委执法大队和所在镇农业部门以便追溯,作进一步处理。
七、检测员应当对每天的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存档,按时上报检测情况。
附件4: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检测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检测操作程序和规定,认真开展检测工作,做到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操作规范,及时准确。
二、检测仪器设备做到定期保养维修,确保运转良好,所有器具及试剂应专柜存放,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三、检测室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安静,禁止随地吐痰,严禁摆放与检测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每天检测情况和处理结果要登记存档,各类统计报表做到上报及时,准确。
五、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前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仪器设备能正常使用。
六、检测完毕,应及时将器具清洗消毒,并分类存放。
七、离开检测室时,应切断水、电开关,关好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