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6309000-2013-01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日期: | 2013-04-27 |
名 称: | 关于启动嘉定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农委〔2013〕4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办(农委),委属相关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通知》(农办科函〔 2013 〕 24 号)和市农委有关通知的精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嘉定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以下简称“体系管理系统”)。为积极落实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基本稳定,财政保障状况逐步改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的新阶段,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快速了解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动态,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提供精准的参考和依据。二是巩固近年改革与建设成果,强化对基层农技人员评聘、岗位状态、绩效考评等的动态监测,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三是指导、督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健全运行机制,量化工作任务,创新推广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履职。
二、认真组织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相关工作
(一)健全管理员队伍。 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办(农委)及委属各相关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作用明显的管理员队伍,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保障体系管理系统规范高效运行。我区体系管理系统由区、镇两级组成,区级农技推广机构包括农技、农机、水产和畜牧兽医等类型;镇级主要为综合型农技推广机构。
(二)认真组织信息填写。 体系管理系统是用于监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情况的网络版系统,通过使用账号在线登录的方式进行信息填报和管理 。区、镇两级农技推广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嘉定区农委负责本区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填报本部门基本信息和农业农村信息;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区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情况。
(三)信息填报时限。 按照《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1 )和《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及解释》(见附件 2 )的有关要求,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2013 年是系统运行的第一年,请按以下要求报送信息: 5 月 25 日前,报送 2012 年本地区体系管理系统所有指标的全年相关信息; 7 月 24 日前,报送 2013 年上半年本地区相关信息;年底前,报送 2013 年下半年本地区相关信息。每次信息报送时间截止后的 1 个月作为信息统计分析期,期间各级用户将无修改体系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权限。
三、其他有关事项
体系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将作为考核我区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并已被纳入 2013 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各单位在使用体系管理系统时遇到问题,可与嘉定区农委科教信息科、组织人事科联系。
联系电话:区农委科教信息科 69989686
区农委组织人事科 69989697
附件: 1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及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体系管理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体系管理系统账号分配、权限管理、职责分工、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考核等。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体系管理系统 是用于监测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情况的网络版系统,通过使用账号在线登录的方式进行信息填报和管理。
第四条 用户账号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各类操作人员在系统中身份的一种标识。体系管理系统中,用户账号分为管理员账号、机构账号和浏览账号等 3 类。
管理员账号是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体系管理系统中各层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标识。
机构账号是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体系管理系统中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身份的标识。
浏览账号是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体系管理系统中具有浏览部分信息权限身份的标识。
第五条 管理员是对体系管理系统运行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监测的人员。分为主管理员和辅助管理员。
主管理员是省、市、县三级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主要责任人,管理各级主管理员账户,审核下级和本级信息并汇总上报。每个层级设立 1 名主管理员,一般设在各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负责农技推广体系管理的科教处(科)。
辅助管理员是省、市、县三级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协管人员,管理各级辅助管理员账户,对系统中本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信息系统运行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监测的人员,一般设在各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农业部门负责农技推广体系管理处(科)或相关国家农技推广机构。
第六条 权限是体系管理系统中某个特定用户具有的系统资源使用权力,是对用户能够执行的功能操作所设立的限制,用于约束用户操作的系统功能和内容访问范围。
第三章 账号分配及权限
第七条 省级主管理员账号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分配,每个省份只有一个省级主管理员账号,其权限是: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下发通知和文件至下级部门;审核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市级主管理员上报的信息;分配省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分配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分配市级主管理员账号;将本省内所有信息报送至农业部;定位查看本省农技推广体系基本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省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情况。
省级辅助管理员 账号由省级主管理员会同农业部管理员分配,账号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各省农技推广体系管理牵头部门对省级辅助管理员的设置提出建议,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研究确定。其权限是:查看上级或省级主管理员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会同省级主管理员分配省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会同市级主管理员分配市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审核省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报送信息;定位查看本省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省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第八条 市级主管理员账号 由省级主管理员分配,其权限是: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下发通知和文件至下级部门;审核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县级主管理员上报信息;会同省级主、辅管理员分配市级辅助管理员;分配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分配县级主管理员账号;填报本部门基本信息和农业农村信息,并将本市内的所有信息报送至上级;定位查看本市农技推广体系基本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市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市级辅助管理员账号 由市级主管理员会同省级主、辅助管理员分配,账号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权限是:查看上级或市级主管理员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会同市级主管理员分配市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会同县级主管理员分配县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审核本市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上报信息;定位查看本市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市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第九条 县级主管理员账号 由市级主管理员分配,其权限是: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下发通知和文件至下级部门;会同市级主、辅管理员分配县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分配县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分配乡级种植业农技推广机构和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审核本县所有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上报信息;填报本部门基本信息和农业农村信息,并将本县所有信息报送至上级;定位查看本县内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县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情况。
县级辅助管理员账号 由县级主管理员会同市级辅助管理员分配,账号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权限是:查看上级或县级主管理员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会同县级主管理员分配县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本行业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审核本县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填报信息;审核独立设置的乡镇本行业农技推广机构填报信息;定位查看本县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县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第十条 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 由省级主管理员会同本行业省级辅助管理员分配, 每个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只有一个账号。其权限是: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将本机构所有信息报送至省级主管理员或本行业省级辅助管理员。
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 由市级主管理员会同本行业市级辅助管理员分配, 每个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只有一个账号。其权限是: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将本机构所有信息报送至市级主管理员或本行业市级辅助管理员。
县(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 由县级主管理员会同本行业县级辅助管理员分配, 每个县(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只有一个账号。其权限是: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分配本机构人员账号;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将本机构所有信息报送至县级主管理员或本行业县级辅助管理员。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是体系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要求,负责体系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设立服务电话和服务邮箱提供技术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各地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中国农学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相关保障工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全国畜牧总站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各设辅助管理员 1 名。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各方支持 ,按照管理员账号权限所对应的职责,做好账号分配、信息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加强对口同级和下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兼有辅助管理员账号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应同时担负起该管理员账号所对应的职责。
第十六条 体系管理系统 内的各单位(部门)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体系管理系统 内的各级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报送下列有关信息。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信息。 包括全国范围内县、乡两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情况、农技推广队伍现状、经费情况、基础条件、服务区域、职能发挥等。
农技人员管理信息。 包括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工作成效、联系方式等。
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项目信息。 包括与农业部科教司工作密切相关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等。
农业部门管理信息。 包括各级农业部门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体系管理系统 内的各级部门(单位)上报信息的时间要求。
农业农村基本情况、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农技人员的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级主管理员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职能履行、农技人员工作任务等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报送 1 次。县级主管理员在每个季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内所有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信息审核与上报工作;市级主管理员应在收到下级上报信息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主管理员报送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省级主管理员在该季度后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全省有关信息审核与上报工作。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项目信息根据项目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省、市、县国家农技推广机构 向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辅助管理员)上报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发送至主管理员,无辅助管理员的直接上报至本级主管理员。
第二十条 独立设置的行业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 向行业主管部门(辅助管理员)上报相关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发送至县级主管理员。综合性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将相关信息直接上报至县级主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各层级所有行业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相关信息,统一由本级主管理员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系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系管理系统 操作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相关信息、数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体系管理系统的 账号与责任人一一对应,每个账号应有专人负责。用户初始登录后,应立即重新设定新密码,责任人需保证用户账号及密码安全。当用户账号使用人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改有关信息,并上报。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将体系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作为考核农技推广体系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有关项目绩效延伸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将信息填报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评指标和各账号对应责任人的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及解释
分类指标 | 基础指标 | 核心分析指标 | |
机构指标 | 基本情况 | 单位级别 | 县级、乡镇站、区域站 |
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 县管、乡管、县乡共管、县乡共管以县为主 | ||
机构类型 | 种植业、农机化、畜牧兽医、水产、综合 | ||
机构信息 |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等 | ||
推广队伍现状 | 编制及人员 | 编制数、编制内人数、超编人数、缺编人数、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实有人数 | |
岗位设置 | 设置服务岗位数 | ||
经费情况 | 财政保障方式 | 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 |
财政保障数额 | 经费总额、人员经费、事业业务运行经费、项目经费、其他经费 | ||
资产负债 | 总资产、总负债 | ||
基础条件 | 业务用房 | 来源(所有权、政府划拨、租用)、面积 | |
试验基地 | 来源(所有权、租用、无)、面积 | ||
交通工具 | 汽车数量、摩托车数量 | ||
仪器设备 | 办公桌椅、电脑、电话、传真机、投影仪、检验检测设备等 | ||
服务区域 | 服务单位数量 | 乡镇数、行政村数、农户数、经营组织数 | |
服务面积 | 耕地面积、防疫面积、水面面积等 | ||
职能履行 | 公共信息采集 | 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信息采集 | |
新品种新技术推广 | 数量和面积 | ||
病虫草鼠害防治 | 次数、种类、面积 | ||
动物疫病防控 | 诊疗动物的数量、预防接种数量、检疫数量和检出病害动物数量 | ||
技术培训 | 期数、天数、人数 | ||
项目执行 | 项目名称、数量、面积 | ||
农业执法 | 人次 | ||
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 提供市场信息的条数和次数 | ||
人员指标 | 人员素质 | 学历 | 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及以下 |
职称 |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未评定 | ||
岗位情况 | 专业 | 涉农专业、非农专业 | |
岗位 | 从事行业、在岗情况 | ||
收入情况 | 工资收入 |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其他补贴 | |
其他收入 | 承担项目获得收入、其他收入 | ||
工作情况 | 业务包村 | 业务包村数量、服务次数、服务面积,政务包村数量 | |
工作时间分配 | 业务包村、培训农民、政务包村、维稳工作、政府其他工作等 | ||
学习培训 | 业务培训次数、累计天数,政治学习次数、累计天数 | ||
项目指标 | 项目类型 | 项目级别 |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县级以下 |
项目分类 | 良种、良法、基础建设 | ||
经费金额 | 经费金额 | 项目金额、配套资金 | |
项目成效 | 项目成效 | 推广良种(良法)数量、面积 | |
项目进展 | 项目进展 | 进行中、已解题未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 | |
区域农业农村基本情况指标 | 面积与人口 | 面积 | 国土面积、耕地面积 |
人口 | 总人口、农业人口 | ||
农业产值 | 农业产值 | 种植业产值、畜牧业产值、渔业产值 | |
人均纯收入 | 农民人均纯收入 |
| |
农业机械化率 | 农业机械化率 | 机耕面积、机播面积、机收面积、总动力数 |
一、基本说明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 体系管理系统 ” )主要指标包括机构指标、人员指标、项目指标以及区域农业农村基本情况指标等 4 个。
(一)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纳入体系管理系统中的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化四个系统所属县、乡两级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主要职责为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主要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只有部分职能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而主体职能为其他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以下简称 “ 农技人员 ” )是指在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编在岗、在编不在岗以及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
在编在岗人员:编制内人员且在本职岗位工作。
在编不在岗人员:编制内人员,但不在本职岗位工作半年以上。
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非编制内人员,被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聘用半年以上。
(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上级和本级制定实施的技术推广类项目,例如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补助、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等,由承担单位填写相关内容。
(四)区域农业农村基本情况
区域农业农村基本情况是指县级及县以上区域农业农村人口、面积、农民收入、农业产值、机械化率等基本情况,数据依据本区域统计年鉴。
二、机构指标
机构指标是指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所涉及指标,包括基本情况、推广队伍现状、经费情况、基础条件、服务区域、职能履行等 6 项二级指标。
(一)基本情况
包括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单位级别、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机构类型以及机构信息 4 个基础指标。
1. 单位级别
分为县级、乡级,其中乡级又包括乡镇站、区域站 2 类。
乡镇站:农技推广服务区域在 1 个乡镇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
区域站:农技推广服务区域在 2 个(含 2 个)以上乡镇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包括:跨乡镇设立的承担两个以上乡镇相关行业全部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和设置在某一乡镇并辐射带动周边其他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机构。
2. 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
分为县农业部门为主管理、乡镇政府为主管理、县乡双重管理、县乡双重管理以县为主 4 种类型。
县农业部门为主管理: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事任免 、人员调 配、工作条件保障、财产管理和经费拨付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的。
乡镇政府为主管理: 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事任免、人员调配、工作条件保障、财产管理和经费拨付由乡镇政府负责,县级农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县乡双重管理: 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事任免、人员调配、工作条件保障、财产管理和经费拨付,分别由县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
县乡双重管理以县为主: 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事任免和调配、 工作条件保障、 财产管理和经费拨付分别由县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但人事管理和考评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同时应充分听取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3. 机构类型
分为种植业、农机化、畜牧兽医、水产和综合 5 种类型,其中综合站指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兽医、水产两种以上行业推广职责的机构。
4. 机构信息
包括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 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对于部分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县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派出机构,由省级主管理员在系统中录入机构基本信息。
(二)推广队伍现状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内所有人员的总体情况,包括编制及人员、岗位设置 2 个基础指标。
1. 编制及人员
包括编制数、编制内人数、超编数、缺编数、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实有人数 6 个核心分析指标。
编制数:经编制部门批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使用的人员编制数量。
编制内人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中有编制的人员数量,包括在编在岗人数和在编不在岗人数。
超编人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编制内人数多于编制数时,超编人数 = 编制内人数—编制数;编制内人数等于或少于编制数时,超编人数为 0 。
缺编人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人数少于编制数时,缺编人数 = 编制数—现有编制内人数;编制内人数等于或多于编制数时,缺编人数为 0 。
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农技人员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相应农科类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水平及职称的人员数量。
实有人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在岗人数和长期聘用人员数的总和,不包括临时雇佣人员。
2. 岗位设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当地相关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岗位数量。
(三)经费情况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财政保障情况、经费数额以及本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此部分内容需财务部门协助填写。
1. 财政保障方式
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3 种(注:此种分类是基于部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尚未完成改革做得的临时性分类。根据近年中央关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有关政策和新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要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
财政全额拨款: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全部由财政经费预算拨款。
差额拨款: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经费中仅人员经费由财政预算拨款。
自收自支: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全部依靠创收等非财政拨款途径解决。
2. 财政保障数额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得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事业业务运行经费、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费。
人员经费:财政拨付给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用于个人部分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补助、福利、社会保障等。
事业业务运行经费:财政拨付给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用于机构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
项目经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完成其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获得经费,需专款专用。
其他经费:除人员经费、事业业务运行经费、项目经费外,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取的经费。
3. 资产负债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目前总资产、总负债情况。
(四)基础条件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业务用房、试验示范基地、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工作必备硬件设施、设备。
1. 业务用房
主要填写用房来源和面积,其中来源包括单位所有权办公用房、地方政府安排办公用房、租借用办公用房 3 种。
2. 试验示范基地
主要填写试验示范基地的来源和面积,来源包括单位所有权试验示范基地、租用 / 合作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无试验示范基地 3 种。
单位所有权试验示范基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使用的试验示范基地,其所有权归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或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所有。
租用 / 合作试验示范基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通过租用或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等方式,拥有试验示范基地。
3. 交通工具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拥有并使用的汽车数量、摩托车数量。
4. 仪器设备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拥有并使用的办公桌椅、电脑、电话、传真机、投影仪以及检验检测设备等,其中检验检测设备价值为初始购买价值。
(五)服务区域
主要填写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服务的数量和面积。
1. 服务单位数量
包括服务的乡镇数、行政村数、农户数以及专业经营组织数,其中农户数包括农业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所包含农户。
2. 服务面积
种植业为服务区域内的耕地面积,畜牧兽医行业为服务和防疫面积,水产行业为水面面积。
(六)职能履行
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在公共信息采集、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病虫草鼠害检测、动物疫病防控、农机生产维护、技术培训、项目执行、农业执法、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其他服务等方面作用发挥情况。
1. 公共信息采集
指在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等方面采集公共信息项数。
2. 新品种新技术推广
种植业是指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数量和面积,以及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次数;畜牧兽医行业是畜牧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数量和推广规模,以及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次数;渔业是指水产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数量和规模,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次数;农机行业是指推广新设备、新机具数量和规模,以及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次数。
3. 病虫草鼠害检测
包括:测报病虫草鼠害的次数、种类和指导防治的面积、覆盖的行政村个数。
4. 动物疫病防控
包括:诊疗动物的数量、预防接种数量、检疫数量和检出病害动物数量。
5. 农机生产维护
包括:农机具核准登记数、维护保养次数和查处违章操作次数。
6. 技术培训
包括:农技人员针对农民开展培训的期数、天数以及培训人数。
7. 项目执行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执行中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数量,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情况,培训科技示范户数量,培训农技人员数量等。测土配方施肥取样、化验数量及覆盖范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建设数量及面积,以及其他项目情况。
8. 农业执法
包括:农技人员参与农业执法人次。
9. 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包括:农技人员为农户和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的条数和次数。
三、人员指标
指农技人员自身情况,包括人员素质、岗位情况、收入情况以及工作情况 4 个二级指标。
(一)人员素质
主要指农技人员学历及职称情况。
1. 学历
指农技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分为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及以下等 6 项。 1970-1976 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为大学普通班学历,按本科填写。
2. 职称
分为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和无职称 5 项。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教授、研究员等为正高级职称,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为副高级职称,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助教、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称,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研究实习员等为初级职称。职称填写获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岗位情况
包括个人所学专业以及从事岗位等信息。
1. 专业
分涉农专业、非农专业两大类,其中涉农专业又进行了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等详细划分。所列专业选自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
2. 岗位
指农技人员从事行业及在岗情况。其中从事行业分为种植业、农机化、畜牧兽医、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资源环境等类别。
(三)收入情况
主要包括年度工资收入和年度其他收入两项,工资收入数据需要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沟通获得。
1. 工资收入
指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年度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度岗位补贴以及其他补贴等。
2. 其他收入
指年度内由于承担推广项目而获得的收入以及从事其他工作获得的劳务、奖励等收入。
(四)工作情况
指农技人员承担的日常工作情况,包括业务包村、时间分配以及自身知识更新等。
1. 业务包村
指农技人员业务包村数量、服务次数、服务面积,以及政务包村数量。
2. 工作时间分配
农技人员从事业务包村、培训农民、政务包村、维稳工作、政府其他工作以及参加知识培训等的折算天数,合计不超过全年总工作天数。
3. 学习培训
指农技人员参与业务培训次数、累计天数,以及参与政治学习次数、累计天数。此天数与工作天数合计不超过全年总工作天数。
四、项目指标
项目指标是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类型、经费金额、项目成效、项目进展等内容。
(一)项目类型
包括项目级别、项目分类两项,其中项目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县级以下等 5 级,项目分类包括良种推广、良法应用、基本建设等 3 类。
(二)经费金额
指项目下拨经费数量以及配套资金数量。
(三)项目成效
包括通过项目执行推广良种(良法)数量、推广面积和范围等。
(四)项目进展
分为进行中、已结题未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等 4 种状态。
五、区域农业农村基本情况指标
为便于统计分析和不同区域比较,需要县级及以上系统管理部门填写区域农业农村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与人口、农业产值、人均收入、机械化情况等内容。
(一)面积与人口
面积指本区域国土面积和耕地面积数量,人口指本区域总人口和农业人口数。其中农业人口数量用农业从业人员数,包括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总数,依据统计年鉴数据填写。
(二)农业产值
包括种植业产值、畜牧业产值和渔业产值 3 项,依据统计年鉴数据填写。
(三)人均纯收入
指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依据统计年鉴数据填写。
(四)农业机械化率
包括机耕面积、机播面积、机收面积以及年度机械总动力数,依据统计年鉴数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