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职责,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订立本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修缮工程推进、管理、施工、监督工作中,由于失职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使工程项目蒙受经济损失、各类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群众投诉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整个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在社会上的荣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管理。
三、对修缮工程实施、施工、监理的工作问责制度
(一)须进行工作问责和处罚的情形
对发生在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或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修缮中心”)将对工程项目相关实施、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作问责:
1、未申请计划立项和备案并纳入房管部门监管范畴的;
2、列入计划和备案的各类住宅修缮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工程实施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群众工作等要求实施的;
3、工程项目结束后,居民满意度回访和测评中得分较差的;
4、对962121房管热线受理及其他各类投诉热线的市民投诉或情况反映,未按要求处置,造成后果的;
5、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6、市、区修缮管理部门要求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7、工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较多隐患或问题,被通报点名的;
8、由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各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工作问责和处罚内容
区房管局或区修缮中心视以上情形,按照《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工作问责和处罚,并作为今后选择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依据之一:
1、取消年度各类先进和荣誉奖项评选资格;
2、责令整改、停工、停止使用、要求重新组织验收、通报批评等;
3、对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住宅修缮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4、报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责令停止建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及承接业务许可证;
5、对发生或发现须进行工作问责和处罚的情况中最后四种情况的,除对实施单位作出工作问责和处罚同时,应按合同即刻解除相关施工、监理单位承发包合同,并在两年内取消其从事住宅修缮工程资格。
四、处罚
问责制度需追究的责任:
1、发生伤亡或火灾事故:达到四级重大事故及以上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重伤2人及以下,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取消年度各类先进和荣誉评选资格,并责令整改及通报批评。
2、被市、区修缮部门提出整改通知者,通报财政或相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或拒不整改者,两年内取消住宅修缮工程资格。
3、工地安全、文明、质量存在较多问题,被点名通报者,停工整改至合格为止。
4、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坏影响者,两年内取消住宅修缮工程资格。
5、居民满意度较差者,两年内取消住宅修缮工程资格。
6、未按《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管理者,责令整改,拒绝整改的取消实施管理资格,由区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实施单位。
7、有市民投诉,未按要求及时处理者,停工整改。造成后果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两年住宅修缮工程资格。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