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我区住宅修缮项目的开展,规范各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行为,加强项目过程控制,提升群众满意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应当积极、有效发挥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保住宅修缮项目规范有序地实施。
一、年度计划排摸确认
各房管办事处应熟悉掌握各自辖区内住宅小区的自然状况,并根据局相关工作要求,配合街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旧住房小区进行全覆盖的查看和排摸。对于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房管办事处应提出书面意见,意见包括小区老化程度(包括屋面、外立面、设施设备、道路、给排水等)、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群众意愿以及信访情况等。
房管办事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本辖区内年度旧小区综合改造计划提出意见,上报的具体材料由办事处进行初审并盖章,最后由各街镇上报区房管局物业科。
二、修缮项目开工前
街镇会同施工方、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房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召开开工前的改造实施意见会。由房管办事处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征询业主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对征询过程中的群众意愿、投诉、信访等情况及时了解并跟进协调。
三、修缮项目施工中
各房管办事处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制,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每半个月应当不少于一次,并做好相关书面记录。
各房管办事处落实专人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将各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因素降至最低。
各房管办事处应积极参与施工例会、突出问题的协调会,善于发现施工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积极协调推进,共同解决修缮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房管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区房管部门、各街镇等相关部门对住宅修缮工程的各类检查。
四、修缮项目竣工后
房管办事处共同参与实施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时发现工程中出现的缺陷,尤其是对于业主不满意的问题,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在物业公司和业主进行验收移交接管过程中,房管办事处应作为见证方共同参与。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