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物价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WA2301000-2013-00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13-03-01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价(2013)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车辆停放、代收费服务、常见零星修理服务,其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或电子网络(屏幕)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 12358等。
    四、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五、我区住宅小区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1、新建小区入住收费: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行<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103号)的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2、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备案后,如实标示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要求。
    3、车辆停放收费:按照嘉定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价[2005]14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嘉价[2005]21号)、《关于调整电瓶车居住小区内停放收费标准的通知》(嘉价[2009]6号)的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4、常见零星修理项目收费:对公有住宅售后维修服务按照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水箱清洗费、绿化养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30号)的文件规定进行公示,商品住宅物业企业可按规定制定标准后进行公示。
    六、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按样式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各项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如有违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 fgw.jiading.gov.cn)价格综合服务专区,下载本通知转发的文件和所列的样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 
                                        上海市嘉定区物价局
                                   一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 [2004]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 四年七月十九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101日起施行。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