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委制定了《嘉定区区属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试行办法》。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定区区属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企业是指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由区国资委进行业绩考核的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项目是指列入区发改委当年度投资计划及由区属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住房保障、产业发展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 财政性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 通过融资方式获得的建设资金。
(三) 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五条 成立区属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担任。考核领导小组由区国资委负责牵头,小组成员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人员配合开展考核。
第六条 考核企业成立项目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协助配合项目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企业根据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任务,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当年度项目考核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项目考核目标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方案。方案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和分值分配等。
第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考核项目进行抽查,包括实地查看及情况核实。
第九条 当年度项目考核目标经年初上报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考核企业应在当年度9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提交调整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分类考核评价的方法。前期项目一般占项目考核总分值的40%;新建、续建项目一般占项目考核总分值的50%;完工项目一般占项目考核总分值的10%。考核分值的分配具体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前期项目考核评价。前期项目是指在考核年度实施前期工作而不开工的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一)手续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上报和批复,设计方案上报和批复,施工图审图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前期手续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动拆迁工作。项目动拆迁由企业承担的,考核动拆迁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管理。企业一般在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区发改委、区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审批;企业一般在完成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未完成前期动迁的项目一般不实施项目施工招投标,完成施工招投标的项目一般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
(四)其他确定的考核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续建项目考核评价。新建、续建项目是指计划在考核年度内开工或已经实施建设的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一)开工条件。新建项目开工条件是否完备,包括项目证照办理、动拆迁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建设进度。如期完成当年度项目形象进度目标和投资额。
(三)施工时间。合理控制建设项目开工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时间。房地产项目施工时间一般控制在36个月内,道路工程施工时间一般控制在12个月内,其他项目根据情况确定建设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施工管理。规范实施项目投资监理和施工监理;依法进行项目招投标,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工程质量优质,无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等。
(五)其他确定的考核事项。
第十三条 完工项目考核评价。完工项目指在考核年度内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一)完工验收。项目按照考核目标完工及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二)成本核算。规范实施项目成本核算,超投资项目按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竣工结算。按照考核目标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情况。一般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3个月内完成送审竣工结算报告编制和竣工结算资料收集,大型房地产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5个月内完成送审竣工结算报告编制和竣工结算资料收集。
(四)其他确定的考核事项。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考核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适当加分,加分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考核分值的30%,加分内容包括:
(一)提前完工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获国家、市及区级以上奖项的;
(三)其他经考核小组确定的加分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适当扣分。扣分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政廉洁纪律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而私自开工的;
(三)其他经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扣分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