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文件
嘉定区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专项补贴资金操作办法
索 引 号: |
WA3302000-2013-037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
发文日期: |
2013-07-05 |
名 称: |
嘉定区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专项补贴资金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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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嘉经[2013]5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为促进电动汽车在嘉定区的推广应用,根据《嘉定区加快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有关意见》(嘉府办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私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用户给予专项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适用期限
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补贴对象
居住或工作在嘉定的个人。
(二)适用车辆
1.符合中央和上海市财政补贴要求的电动汽车。
2.在嘉定区购买的电动汽车。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辆车1.5万元电费补贴。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补贴的个人需通过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嘉定区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汽车城管委办,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21楼)提出申请:
(一)嘉定区电动汽车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嘉定区电动汽车数据采集和车贴标识同意书(附件2);
(三)购车人身份证(原件);
(四)购车发票;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七)个人银行账号;
(八)居住或工作在嘉定的个人证明:
1.嘉定籍个人:户口本;
2.非嘉定籍个人:
(1)居住在嘉定的:
房产证(或预售合同)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嘉定区内房屋租赁合同;
(2)工作在嘉定的:
与嘉定区内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汽车城管委办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2.对审核通过的个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至个人账户;
3.个人收到专项补贴资金后,于一周内至汽车城管委办办理收款确认。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汽车城管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政策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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