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派出所、区人口办;各社区检察室、监所检察科;各司法所、矫正科:
为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打造执法工作平台,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增强刑法执行严肃性、统一性,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本市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嘉定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集中宣告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社区矫正集中宣告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集中宣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强化社区矫正宣告工作的严肃性,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社区矫正中心为集中宣告场所。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宣告,是指对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集中于区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宣告和运用、解除电子监控措施的宣告。
第三条 司法所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法定期限内,统一在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宣告。
司法所应组织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参加社区矫正宣告活动,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检察机关派员监督。
第四条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禁止令宣告,由司法所组织实施。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的罪犯的宣告,由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所派员参加。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五条 区社区矫正中心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所属司法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和宣告准备,通过挂号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副本。司法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司法所应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告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到的,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宣告会上向社区矫正人员宣读警告决定。
第七条 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宣告的,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向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告情况。区社区矫正中心视情合理安排当天的宣告活动。
第八条 区社区矫正中心有宣告活动的,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告知区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告采取电子监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应派员协助、检察院派员监督,并全程录像。
第十条 在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主持,公安民警、司法社工、社区干部、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区社区矫正中心派员指导。
第十一条 开展社区矫正宣告,应向社区矫正人员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健康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前往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受宣告的,司法所报经区社区矫正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在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宣告。
第十三条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应有其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不予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区社区矫正中心建立社区矫正集中宣告工作台帐,对宣告活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司法所有下列违反社区矫正集中宣告规定的,由区社区矫正中心负责纠正:
(一)矫正小组成员无故缺席的;
(二)矫正小组成员衣着不整,用语不当的;
(三)宣告会由非国家工作人员主持的;
(四)宣告程序未按规定进行的;
(五)其它违反社区矫正集中宣告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