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推进区委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D1304000-2013-02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3-07-24
名 称: 关于推进区委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国资委﹝2013﹞1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区委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区委管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运行效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根据《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33号),现就推进我区区委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的有效管理工具和管理机制,直接决定了企业战略和决策的执行力、集团的管控力、内部各单元的协同力和各要素的集成力,是现代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企业提高效益、做大做强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氛围。
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
    各企业要在现有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提高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一)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是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决策机构工作机构执行单位的基本架构,进一步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建立通畅的机构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一个权责明确、目标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全面预算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企业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控、预算评价考核等各个阶段,涵盖销售、投资、项目、资金、费用等企业所有重要的经营活动,充分体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内容都有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
(三)工作流程
    全面预算管理主要分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评价三个阶段,具体又可以分为战略衔接、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预算调整、预算评价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从而实现对企业全面经济活动的控制。企业应当进一步梳理、规范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预算各环节的授权批准制度与程序,实现预算的闭环管理。具体要求为:
1、预算编制
    企业在编制全面预算时,一要保持预算目标和战略目标的衔接,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预算目标,使预算管理的过程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分解、实施、控制和实现的过程;二要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化水平,将预算目标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增强预算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三要增强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参与性,将预算编制的过程转化为统一思想、提高对预算目标认识的过程。
2、预算执行
    企业在执行全面预算时,要建立及时有效的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分析、警示机制,迅速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要建立规范的预算调整程序,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预算外事项。
3、预算评价
    企业应当将预算评价结果与企业业绩考核工作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措施并及时落实,使预算评价结果能够发挥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管控协同
    企业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时,一方面应当将全面预算和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充分融合起来,切实发挥全面预算的系统整合功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和现有对下属单位的管控模式结合起来,以全面预算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有效管理。
三、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宣传培训
    全面预算的执行离不开企业全体员工的配合。各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宣传,提高企业员工对预算管理工作的认识,激发企业员工参与预算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预算管理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做好他们的知识储备和更新工作,鼓励他们在工作中创新预算管理方法,提升企业预算管理水平。
四、全面预算管理的参考评价标准
    为方便区委管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推进工作,我们制定了区委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参考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附件1)。企业可按照参考标准,对企业目前的预算管理进行评价,查找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的方法和措施,逐步提升企业所处的预算管理层级。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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