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C2310000-2013-00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7-16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办(2013)2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根据区消防委《关于印发<嘉定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消防委〔201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了“嘉定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局党政办联系(联系人:朱晓峰,联系电话:59529215)。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2013710

 

嘉定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根据区消防委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015日,在全区卫生系统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以下简称“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在统筹推进落实上级前期部署的工作基础上,按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发动全社会全面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查处一批消防习惯性违法行为,拆除一批违章搭建建筑,搬离一批“三合一”场所违规住宿人员,曝光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切实推动医疗卫生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广大医务人员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努力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党委书记郑艳辉任组长,副局长杨波任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党政办,具体负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等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三、排查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

坚持“八项必查”: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培训、是否依法履职;

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4.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系统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6.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是否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二)高层、地下空间建筑

严查“五项内容”:

1.建筑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擅自改变原有工程平面布局或使用性质;

3.消防控制中心功能是否完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4.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

5.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检测。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覆盖“五个方面”:

1.工地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为A级,金属夹心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是否违章采用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2.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的障碍物;

3.在既有高层扩建、改建施工中,外脚手架、支模架架体是否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安全防护网是否阻燃;

4.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是否与在建工程施工同步设置;

5.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通过审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整治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上报区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惩处。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法责令改正;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求立即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提请消防部门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法责令整改,未及时按规定整改的,提请消防部门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医疗机构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提请消防部门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将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1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措施和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720日前,各单位要按照上级下发的排查整治标准或通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单位自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同时,将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局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排查整治阶段。920日前,区卫生局联合区消防委对系统内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921日至1010日,迎接市、区消防委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是继“清剿火患”战役、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后,为维护火灾形势稳定作出的全国性重大部署。各单位要切实把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责任目标,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 “清剿火患”战役的战略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要求,区卫生局在全面开展全区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基础上,联合区消防委对各单位开展相应的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等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消防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等,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氛围。要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身边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声势。

(四)强化情况报送。各单位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710日前,请各单位反馈《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联络表》(见附件1),并报送有关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10天报送一次工作情况(见附件2)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每月22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05日前报送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附件:

1.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联络表

2.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报送格式

3.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登记表

4.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记录表


 

 

附件1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联络表

 

单位名称

主管领导

联络员

 

 

 

 

所在科室

及职务

 

 

 

 

 

 

 

 


 

 

附件2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报送格式

 

一、**日至**日,**单位共自查自纠*次,**人次,发现火灾隐患*处,整改火灾隐患*处,限期整改*处,整改经费**元,开展消防宣传*次,培训*起,发放消防资料*份。

二、领导带队检查情况(包括党政班子领导)

三、宣传培训情况:

四、开展演练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

注:各单位可参照此模板报送阶段工作情况。


 

 

附件3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登记表

 

序号

被检查部门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4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记录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存在问题及整改

情况

1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落实情况

是否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

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是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

单位是否逐级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职责,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情况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每日是否进行防火巡查,是否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5

每月是否由消防阿暖管理人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

 

 

6

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是否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7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做到100%持证上岗

 

 

8

查看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接入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PAS系统)

 

 

9

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10

单位员工是否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办法

 

 

11

是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12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清晰,并明确指向安全出口

 

 

13

员工是否是否账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14

是否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建筑外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16

是否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

 

 

17

单位是否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培训

 

 

18

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检查

是否存在经营、存储、住宿“三合一”场所

 

 

19

电动车充电及存放场所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0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使用液化石油气以及大功率电器的现象

 

 

21

是否存在使用彩钢板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或违规住人等现象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3年修订版)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含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或者物业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宾(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一)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及以上的宾(旅)馆、饭店或者总床位数超过100张普通的旅馆;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超过200个的批发市场;

(三)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喝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

(二)总床位数超过50张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

(四)高等院校。

三、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台、电视台;

(三)市级和区(县)级的邮政、通讯枢纽。

五、城市交通类人员密集场所

(一)民用机场和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船舶客运码头;

(二)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基地和控制中心;

(三)乘客座位总数超过3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

(四)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二)国家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

(二)承担市、区两级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一)单座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

(二)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和总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超过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汽车加油加气站);

(六)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

九、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金融机构

(一)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沪的分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业数据处理中心

十一、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总储存能力超过10000吨的粮油仓库;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

(四)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大型物流仓库;

(五)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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