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C2316000-2013-00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7-08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卫应急(2013)1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确保嘉定区卫生应急队伍科学、规范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卫生实际,我局特制订了《嘉定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此为具体工作依据,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201378
 
嘉定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区卫生应急队伍科学、规范运行,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队伍”是指按照区卫生局的要求建设的、参与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牵头组建的单位称为建设单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卫生监督类和心理干预类。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区卫生局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全面统筹和指挥。各建设单位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日常培训演练及装备运行维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应急队伍管理
第六条  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后勤技术保障人员构成。原则上每队1020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每支队伍配10名左右后备人员。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七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工作态度端正、服从指挥、热爱卫生应急事业;
(二)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质;
(三)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以男性为主,适当考虑女性比例;
(四)在岗期间参与过大型活动保障、灾害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备选人员优先考虑。
第八条  队员遴选流程
采取个人申报和所属科室(部门)推荐相结合,经各建设单位内部审定合格后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队员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职守,同时加强自我保护,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三)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四)应严格遵守应急救援信息发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区卫生局职责
(一)制定区级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负责制定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培训演练和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总结评估。
(五)制订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应急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应急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应急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应急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各项工作津贴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第十四条  应急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应急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第四章 培训演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日常培训及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队伍每年应进行至少累计为期7天的脱产培训,进行专项或综合性演练不少于2次。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基本操作技术、车辆驾驶、设备操控、装备使用、器材维护、野外生存技能等项目。
第十七条  应急队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参加规定的应急演练培训。如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参加培训演练,应提前向队长提出申请。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应急队员的保险、补助、因公(工)受伤及抚恤等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区卫生局或建设单位应予以奖励及表彰,并在其评优、晋升等方面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条  对于多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培训演练、不服从组织安排和态度不端正者,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编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装备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的预算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年度预算中应优先安排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装备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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