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你单位于2013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在嘉定环城河(靠近环城路南侧北大街东侧)需临时使用绿地一事已收悉。经实地调查,情况属实,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申办的绿化事项,决定如下:
1、同意临时使用绿地40平方米,迁移杜英胸径15厘米3棵,临时使用日期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施工前应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请有绿化资质单位施工并确保成活率,在迁移季节内按照相关技术进行操作,须注意安全文明措施确保安全。工程结束(到期)后即恢复绿化原状。
3、本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
你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单》的要求,做好公示牌等相关公开告示工作。
请嘉定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指导工作(请嘉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