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区医调办、专业司法所,各基层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
现将《嘉定区司法局行政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嘉定区司法局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我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二)民主决策。注重体现民意,集中民智,贯彻民主集中制。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决策的建议、执行及落实工作。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局长和副局长对一般行政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原则,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以区司法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大额资金安排和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第七条 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局党委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根据党委意见安排上会。
(二)会前通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有关人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四)集体表决。会议由局长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五)作出决策。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第十条 行政决策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一般行政决策,由局机关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执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办公室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执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行政决策。对于局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行政决策失误的,或执行机构违反本制度导致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