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4302000201303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3-09-16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司〔2013〕3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局机关各科室、区医调办、专业司法所,各基层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系列工作制度。现将这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规范制度
2.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附件1
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规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由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职能机构)具体实施。职能机构包括律师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局专业司法科是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全面领导并负责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应当说明、解释。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并依照有关规定亮证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九条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机构及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的,职能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职能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审批;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能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职能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职能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职能机构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职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职能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职能机构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职能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出具审批意见,制作相应行政审批文书。
第十五条 职能机构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种类、程序、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越权。
第十六条 职能机构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各个阶段,应当依照规定制作标准的执法文书,均应加盖司法局印章。
第十七条 职能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依法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指印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职能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机构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罚意见经讨论通过,并由局领导签署意见后,职能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相关职能机构会同专业司法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由职能机构依照职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承办。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职能机构制作的执法文书等应全部归档。职能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制作、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擅自作出许可、不许可等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侵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被监督管理对象的权利,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七)执法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八)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的。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形追究有关分管领导、职能机构负责人及行政执法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减发或者扣发奖金;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辞退。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我局依法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条 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发生严重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职能机构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专业司法科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具体由局政治处、局办公室负责实施追究。涉及行政处分或辞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嘉定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市司法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由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职能机构)具体实施,包括律师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 局专业司法科是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推进落实。
第四条 各职能机构要对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分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两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安排意见;
(六)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等。
第六条 局专业司法科将本年度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采取的举措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形成局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