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文件
嘉定区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WB4302000-2013-03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3-10-23
名 称: 嘉定区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
文 号: 嘉司〔2013〕3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司法所:
为切实减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担,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沪司发[2013]6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
即日起,全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停止使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监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
二、调整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内容
区司法局在对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考核中不再抽查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台账。禁止司法所要求辖区内的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任何形式的台账。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记录仅限于纠纷受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保存的文书档案。
三、重申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的管理规范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和人民调解档案管理。本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司发通(〔2010〕224号)、《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规范人民调解卷宗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3〕1号)、《关于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3〕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的管理。
四、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口头协议的登记管理
口头协议应当另行专门编制受理案卷号,以便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区分,如嘉安民调口[2013]第6号,调委会应当做好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纠纷类型、受理时间等事项的登记。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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