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D1304000-2013-037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13-11-11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集体)企业非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操作规范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13]1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区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和《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国资监管规定,为保障区属国有(集体)权益的完整性,现对企业股东非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的操作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已经依法登记设立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控股、参股企业,发生涉及区属国有权益资本变动的经济行为,均须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1、审批合规。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企业决策程序并依法取得企业权力机构批准文件,报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同意后方可按相关程序进行。
2、合理定价。企业实施增加、减少资本,必须遵照等价原则,合理确定全部股东价值。
3、程序到位。企业各股东非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必须执行评估核准(备案)程序。
三、操作流程
1、报批与审核。拟非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的企业,按企业性质或章程规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由一级企业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递交请示,并附报增、减资企业近一期资产负债表,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批复同意后实施。
2、核准与备案。非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必须按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核准(备案)等操作程序,明确股权定价,填妥核准或备案表,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审核确定。
企业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无需进行核准备案。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同一控制权下的各级企业股东方非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的经济行为,在不影响国有(集体)权益的前提下,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批准后可免于评估。申请免于评估需提供的材料,依据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确定。
3、变更登记。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在前款程序完备后,须及时登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变更产权登记。
完成上述各项规范手续后,企业方可向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4、期后事项。企业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提交增、减资证明和账务处理证明等相关备案材料。
本通知未尽事项,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