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近日,针对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的相关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倡导母乳喂养
各单位要向孕产妇、社区居民大力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营养知识和技巧,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要加强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婴幼儿喂养相关政策和知识技能。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对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应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二、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区妇保所要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母婴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对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查处。
请各助产医疗机构于2013年10月16日(周三)前将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情况书面上报区妇幼所。请区妇幼所做好汇总,于2013年10月17日(周四)前上报至区卫生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