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理顺本区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确保项目施工监管和招投标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属区、镇两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区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项目,镇、村集体投资或控股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均属本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及相关配套建设(土石方、桩基、绿化、给排水、环卫设施)等工程;
(二)公共事业项目: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修缮、装饰工程;
(三)农业基础设施:农桥、排灌设施、驳岸、堤坊、河道疏浚和土地整治等工程。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级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纳入区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各街镇应成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根据各街镇实际情况制定。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
(一)立项管理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区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立项手续,镇级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纳入街镇“三重一大”议事内容,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或备案。
(二)招投标管理
1、分级管理和招标方式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属本规定范围的区级财政或区财政控股投资以及区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镇财政和镇、村集体投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镇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全部进行公开招标,其它投资性质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且不得少于3家。
2、招投标程序
(1)招标登记、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招投标事宜,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按工程量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从发出招标文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2)公开信息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方式,招标公告应当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发布时间在3个工作日及以上。
(3)评标专家组成
区管限额以下招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全部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名单应在区招标办备案的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名单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立前应当保密。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在区招标办备案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也可由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各街镇相关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中确定。
(4)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立评委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中标通知书备案
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区管项目由区招标办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发放中标通知书。各街镇办理的项目由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发放中标通知书。
(6)招投标的监管
区招标办负责区级财政、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并对镇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镇村集体投资或控股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全过程监管,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招投标监管职能。
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①项目招标全过程及备案情况;
②工程项目在招标时是否已经开工;
③工程项目在开标、评标、决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串通、舞弊和假招标等违规行为;
④招标人是否有不按照招标文件,直接或间接影响评委评标等显失公正的行为;
⑤其它违背招投标“三公”原则的行为。
⑥投诉处理。
财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不予拨款。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招投标监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施工管理
1、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为施工过程监管的责任单位。
2、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请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3、增加工程量。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必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施工中,由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证确认。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工程款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定。
(四)安全质量管理
1、项目开工前应办理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报区或镇的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2、中标单位应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3、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备案。
(五)资金管理
1、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照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条件应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签订背离合同条件的其他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价。
2、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3、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结算,应按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单价结算。
4、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或审价结果报领导小组。
(六)档案管理
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制度。归档的资料包括:
1、立项资料: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
2、招投标资料:招标代理合同、信息公开发布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
3、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管理班子(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造价员、材料员、合同员、资料员等)证书复印件;
4、其他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合同、分包审核表等,分包备案表、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验收备案表和廉洁协议等。
(七)“六无工程”管理
各街镇要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建立工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六无工程”并采取措施制止及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坚决予以停工,处置结果及时上报。街镇无法处置的“六无”工程,也应及时向区规土、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上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子。
四、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检查考核
区级相关部门对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每年度实行中期检查,年终考核制。重点检查领导小组履职情况、项目招投标管理、承发包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内容。
(二)责任追究
1、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职,廉洁自律。
2、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和廉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区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追究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以打招呼、插手干预等方式,影响工程招标正常进行的;
(2)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的;
(3)违反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未按工程建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的;
(5)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违法分包或发包无资质施工队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违反财经纪律的;
(7)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8)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造成后果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
(一)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街镇建设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加强监管。
(二)本规定由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