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陆续报告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根据上海市呼吸道传染病的特点,每年11月15日至下年4月15日是流感、麻疹、流脑等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阶段。为切实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3〕24号)和市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加强2013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3〕5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与制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传染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必要的人、财、物投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序、有力、有效落实。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对防控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网络、方案预案、专家队伍、处置梯队、防治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梳理与完善,针对薄弱环节加以整改并强化日常督导。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案例分析与培训、应急演练与处置等,不断提高现场处置技能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街镇政府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断巩固和完善传染病属地化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与措施。进一步聚焦学校、禽类养殖场、活禽交易场所等重点人群以及春节等重点时期,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传染病疫情通报、监测、预警、流调和干预等措施。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勤洗手”和“正确洗手”等健康宣传和教育,继续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缺勤缺课监测与分析,并依据疫情流行状况等分级、规范落实停班、停课等处置措施;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要建立疫情通报制度,及时、主动地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共同加强疫情监测,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要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做到“共同预防、共同控制”,实现联防联控高效化。
三、明确各级职责,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控意识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见附件1)等要求,全面、规范地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国家法定乙类传染病管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由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甲型H1N1流感由乙类传染病调整为丙类,归为季节性流感进行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调整落实相关疾病监测、报告、疫情调查处置等流程、措施与要求(见附件2、3、4),以“及时报告、科学分析、准确预警、依法处置、有效应对”为原则,将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一方平安。
(一)医疗机构
1.要进一步提高病例发现能力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积极组织重点科室医护人员开展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升对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和流脑等疾病的发现和诊断能力。
2.要认真开展病例监测
承担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关病例或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认真落实登记、核对和标本采集、报送等工作,保证我区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3.要规范临床诊断和救治
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要求,对发现的疑似病人在开展鉴别诊断或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进行诊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发现的疑似/确诊病例进行救治。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落实转诊制度,规范病例转送。
4.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
落实传染病病例门诊登记日志和传染病病例登记、核对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如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等病例,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领导,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人感染H7N9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如发现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应按规定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处置,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严格掌握传染病隔离期限并规范开具医务证明书。
5.要加强医源性感染等管理
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按照诊疗要求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加强与监测点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等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例监测(特别是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养殖场、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学校等重点场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症状监测;加强对报告疫情的审核与分析,高度关注病例聚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识别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加强对周边省市的疫情及舆情的跟踪与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
2.规范有效处置疫情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按照“边调查、边控制、边处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传染源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报告区卫生局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和支持学校等重点场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有效落实暴发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3.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
要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种管理调整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及医疗机构等业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流动人口、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率;指导和支持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按照规范和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性和消毒措施。
(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要根据季节特点强化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关键环节、敏感人群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及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四)区妇幼保健所
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托幼园所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指导,落实晨检、消毒和健康巡检等措施,严防托幼园所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加强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根据《嘉定区学校卫生工作指南》的防控要求,严格按照“三定”工作制度,主动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晨检、全日健康巡查、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的技术指导;严格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落实外来流动人口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等防控措施;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缺勤缺课情况监测,及时发现学校和托幼机构(特别是外来人口学校和幼儿看护点)中发生的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病例。一旦发现疫情,必须每天到校指导,按照要求规范、及时报告、有效处置直到疫情结束;进一步引导老年人主动免费接种肺炎疫苗,提高老年人群免疫水平;加强养老机构以及公共交通客运中心、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不断营造群众参与氛围
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做好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基石,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不断强化传染病防控中“健康教育先行”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提升市民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积极引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接种流感、肺炎疫苗,提高人群免疫水平;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以“勤洗手”与“正确洗手”为核心的卫生习惯养成的宣传与教育,提倡个人健康公德,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自觉及时就医或者居家休息。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下载)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处置流程图
3.聚集性病例处置流程图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