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以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嘉府发[2013]53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嘉定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着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本区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本区基本养老服务定点单位建设,着力解决“五保”、“低保低收入”、失能(失智)、高龄和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等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三)建管并举,规范有序。完善政府管理服务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和机构自律,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四)由“补缺型”到“适度普惠型”。坚持以老年人为本,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出发,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多种服务,让更多的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具体措施
(一)大力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鼓励多种主体兴办养老设施。按照《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郊区各区养老床位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3.5%”和“每个街道(乡镇)公建养老机构床位占区域内老年人口的1.5%以上”的要求,鼓励各街镇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完成任务指标。结合本区实际,明确各街镇公建养老机构床位必须占区域内老年人口的2.5%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养老机构。同时,对农村托老所依据《嘉定区村办托老所管理办法》纳入全区统一管理。
2、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床位建设。
⑴ 对于大型居住社区内政府投资(包括建设财力、集体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建设,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形成国有产权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单床建筑面积≥40平方米),在市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支持(每张床位上限不超过12万元)的基础上,区财力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上限不超过4万元)。
⑵ 对于大型居住社区外政府投资(包括建设财力、集体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形成国有产权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单床建筑面积≥40平方米),在市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支持(每张床位上限不超过8万元)的基础上,区财力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上限不超过2万元)。
⑶ 对政府投资未形成产权的养老床位建设项目或社会投资的民办非企业注册的非营利性养老床位(单床建筑面积≥40平方米)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床1万元资助,对列入区政府年度实事项目的,区财政按1:1比例配比予以资助。
3、支持街镇建设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⑴ 对列入市政府年度实事项目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依据其规模大小和投资额度予以一次性差别化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础上,区财政仍按1∶1比例予以配比资助。
⑵ 对列入市政府年度实事项目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经验收合格,依据不同类型(单一型、综合型、综合示范型)的功能定位、规模大小和助餐受益面等情况,予以一次性差别化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基础上,区财政仍按1∶1比例予以配比资助。
⑶ 对列入区政府年度实事项目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经验收合格,依据其规模大小和投资额度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基础上,区财政仍按1∶1比例予以配比资助。
⑷ 对新办符合《嘉定区村办托老所管理意见》相关建设标准要求,按每张床位1万元支持,区和街镇财政各承担50%。对现存农村托老所,经过改造后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的,按相同标准予以财力支持。
4、鼓励存量养老机构开展设施改造。2011年1月1日以前执业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对服务设施有较大改善的养老机构予以资助。
⑴项目一次性投资≥200万元的(以区发改委立项批复、项目审价报告为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迁)建或装修,由市级福彩金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000元床均建设成本的25%、最高不超过每床4万元给予资助,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资助。
⑵项目一次性投资≥200万元的(以区发改委立项批复、项目审价报告为准),社会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的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的养老机构改造项目,由市级福彩金按照一次性投资额的25%予以资助,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资助。
5、加强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更新。对投入运营满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后期功能设施改善和重要设备的更新予以适当补贴,每家机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万元,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
(二)扶持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6、建立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依据《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详见附件),筹措养老服务扶持金,用于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行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贴和职称津贴。
7、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做好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为全面落实养老行业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行检行评”、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增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每年安排15万元专项经费,委托嘉定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做好全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
8、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运作补贴。区域内所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考核评估,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作补贴。
9、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公用事业费补贴。区域内所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收住老人人数,每年给予2-5万元公用事业费补贴。(收住200人以下,补贴2万元;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补贴3万元;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补贴4万元;400人以上,补贴5万元。)
10、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符合服务规范的村办托老所,经考核评估,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作补贴。
(三)提高养老服务护理专业水平
1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全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机构管理、护理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日常定期培训与轮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每年安排培训费不少于10万元。
12、立足服务需求,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机构引进康复护理、营养配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社工服务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上述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在该机构工作满1年后,实际工作成效评估达到标准的,给予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
13、提高待遇标准,稳定养老护理员队伍。专门为养老机构护理员设立护理员岗位补贴,根据工作年限,每人每月补贴100~200元。
1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岗位职称培训,对获得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职业等级证书人员给予相应的职称津贴。
⑴对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职称的服务人员给予每月200元职称津贴,获得中级职称的给予每月300元的职称津贴,获得高级职称的给予每月400元的职称津贴。
⑵对获得《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职称的服务人员给予每月100元职称津贴,获得中级职称的给予每月200元的职称津贴,获得高级职称的给予每月300元的职称津贴。
(四)扶持社区为老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
15、做实社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服务老人数的2000:1配备工作人员,街镇层面按不少于3人配置。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需求评估、统计结算等工作经费,由区、街镇两级政府相应予以保障。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年度工作经费20万元,以后视服务对象增加情况适当增加,所需资金由区养老服务扶持金安排。
16、扶持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规范运作。按实际服务老人数,予以每人每月100元日常运作补贴。
17、扶持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规范运作。按实际服务老人数,予以每人每月100元日常运作补贴。
18、扶持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规范服务。
(1)开展村居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经验收合格的村居委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给予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
(2)开展村居委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星级活动,经评估达到二星、三星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老年基金会承担。
(五)完善综合责任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9、推行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对取得执业许可、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范围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参保费用由市财政和区养老服务扶持金各承担三分之一,养老机构承担三分之一。
为本区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托老所、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六)关爱困难群体,适度扩大社会福利惠及面
20、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受益面(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出)。
在执行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受益面:
⑴ 7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城镇老人本人月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和农村老人年收入低于全市农村年收入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本人有生活照料需求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重度的,在本人承担50%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可享受每月50小时的服务。
⑵ 90周岁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中度、重度的,在本人承担50%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可分别享受每月40、50小时的服务。
按市有关规定,照料等级为重度的服务补贴原则上须带入本区所属养老机构。
21、调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出)。
⑴ 90~98周岁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高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和街镇财政各承担50%。
⑵ 99周岁(虚百岁)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200元高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⑶100周岁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00元高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三、附则
(一)本意见中所需资金,除明确支出渠道外,全部由区养老服务扶持金承担。
(二)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注: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按沪府【2012】105号文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行。
附件:《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
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
为加快发展本区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根据《嘉定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镇、街道、工业区和菊园新区的财政统筹;
(二)区财政的配套。
第二条,扶持金筹措方法:
(一)根据区域内户籍老年人口的总数,以130元/人/年为基数,每2年根据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除了嘉定镇、真新、新成三个街道按基数的30%、区财政70%统筹外,其他镇和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基数的50%统筹,区财政按基数的50%比例予以配套。
第三条,嘉定区财政局设立扶持金财政专户,本区扶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区民政局每年的7月份将上年度各街镇老年人口数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老年人口数预安排次年各街镇应上缴资金及区财政配套资金。
第五条,扶持金主要用途:
(一)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评估奖励;
(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和职称津贴;
(三)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运行补贴;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五)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贴;
(六)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人身意外险投保的政府补贴;
(七)养老机构公用事业费补贴;
(八)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专项费;
(九)其他养老服务行业运行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区民政局制定《嘉定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评估奖励实施细则》、《嘉定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职称补贴办法》、《嘉定区社区老年活动室标准化管理意见》和《嘉定区村办托老所管理意见》,规范扶持金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嘉定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根据《嘉定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区统筹金筹措的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6月底,各街镇上缴资金与区财政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转入区扶持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