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度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职工基本工作职责考核的通知
索 引 号: WC1304000-2013-008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3-05-2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度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职工基本工作职责考核的通知
文 号: 嘉教人〔2013〕3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及直属单位:
2012学年度即将结束,为进一步贯彻市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任职考核的有关精神,根据《嘉定区教职工基本工作职责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等事业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机构
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调整或制订2012学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全面负责本校教师的平时考核、学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晋升考核等工作。学校聘任委员会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整。
二、考核对象
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及直属单位)中2013年6月30日在编的教职工。
三、考核标准
1.中、小学教师的考核标准,依据《嘉定区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标》(11项)。
2.幼儿园教师的考核标准,依据《嘉定区幼儿园教师工作评价指标》(8项)。
3.青少年活动中心、劳技中心、浏河营地等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考核标准,可按照市颁布的少年宫、少科站和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任职情况考评的有关标准。
4.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师的考核标准,可根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参照市、区颁布的有关指标。
5.各单位管理人员、辅系列专技人员的考核标准,可参照市颁布的普教系统旁系列任职情况考核标准。
6.各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标准,可按照《嘉定区中小学职工基本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考核标准。
7.职业技术学校、成校的考核标准,按照区成职教评估指标体系。
8.各单位均可在参照以上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健全考核制度,规范考核办法和程序,贯彻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水平、能力为重点,开展学年度考核工作。
3.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反《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的任一条款,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学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4.教师学年度考核的优秀人员应在同级职称的考核结果中产生,其优秀率为同级职称的20%(人数用去尾法计算)。
5.单位管理人员、辅系列专技人员应组合在一起考核评分,将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并把2012学年度的考核结果作为2013年度考核中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6.单位工勤人员的学年度考核在同类人员中进行考核评分,将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并把2012学年度的考核结果作为2013年度考核中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7.各单位党政正职和编制在学校的镇教委负责人的学年度考核,参加本单位(或编制单位)同级职称(或同类人员)的考核,其考核结果计入本人业务档案。
8.学年度考核的结果应记录在教职工业务考绩档案中,作为教职工的奖惩、职务评聘和晋升、岗位聘任、调整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9.对考核结果中的优秀人员应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对考核末位的人员和不合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存在问题并限期改正,使考评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要认真妥善地做好考核不合格人员和考核末位人员的转岗、待岗或下岗工作。
1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1.各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完成2012学年度考核工作,并填写《嘉定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汇总表》、《嘉定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花名册》、《学年度考核末位人员情况表》(各一式二份),一份于7月5日前交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105室(启良路82号),一份留本单位存档。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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