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及直属单位:
现将《嘉定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定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嘉定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主要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和社区等单位的人员中聘请。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 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教育政风行风建设;
(二)社会经验丰富,对全区教育系统有关情况比较了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遵章守纪,清正廉洁,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聘任由区教育局向区人大、区政协以及党政机关等单位提出聘请请求,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聘任。被聘任的监督员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文并颁发证书。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每届聘期一般为2年。
(二)聘任期满后,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监督员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监督员聘任一般连续不超过10年。
(三)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报区教育局同意后解聘。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监督员的,区教育局可以解聘。监督员工作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区教育局。
(四)区教育局对聘请的监督员,设组长1名。
第五条 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监督员主要对教育政风行风开展监督。重点是监督有关行政审批、政务(办事)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规范收费、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教育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对政风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加区教育局以及教育系统基层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资料,查看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向被监督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召开座谈会、查阅被监督单位的台帐资料以及向被监督单位反馈意见等工作时,需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三)直接向区教育局反映有关问题;
(四)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教育教学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遵章守纪,清正廉洁,自觉维护监督员的良好形象。
(三)在区教育局和监督员组织的领导下,深入调查了解被监督单位的政风行风情况,参与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对被监督单位落实整改、兑现服务承诺等情况实施监督;
(四)按要求参加区教育局和监督员组织开展的活动;
(五)完成区教育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监督员组织的集体调研、检查、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进行暗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教育政风行风情况的反映。
第九条 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不得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调研和检查资料;
(二)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被监督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五)了解到的情况应及时向区教育局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的相关工作
(一)全面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组织监督员培训,加强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
(二)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向被监督单位通报;
(三)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以取得其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