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嘉定区华江路230弄80号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为了加强对停车场内事故车辆的停放管理,根据《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文件精神,同意该停车场对事故车辆停放予以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5元/小时;
2、大型车:8元/小时;
3、特大型车:10元/小时。
上述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经营企业可降低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物价局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