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文件
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定区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B7301000-2013-018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3-12-11
名 称: 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定区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民[2013]14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救助所、财政所:
我区自2005年起设立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以来,在缓解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调整本区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性质及来源
(一)设立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是为了对遭遇突发性事件、天灾人祸,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本区城乡对象,给予必要的一次性或临时性救助,是一种补充性的政府救助资金。
(二)区级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400万元,由区民政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救助情况,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区财政核拨。
(三)镇(街道)级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每年每镇(街道)安排一般不少于30万元,并列入当年镇(街道)级财政预算,按实使用。
(四)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二、对象范围
(一)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应急教育救助
就读本科及本科以下的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在获得各类帮困助学后,学费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一般给予500—5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教育救助。
(二)应急生活救助
1、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原因,在获得各类社会救助后,仍然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应急生活救助,原则上按低保家庭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不超过2.5万元、其他困难家庭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2、特定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区户籍刑释解教人员等特定对象,给予3—6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贫困户精神病人护工费补助:对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在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护工费给予补助。低保家庭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节日救助
逢重大节日,在市、区各类临时补助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困难家庭实施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应急教育救助、生活救助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镇救助所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本区城乡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患病导致医疗费用较大,申请应急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调查核实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由救助所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3、除参照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的申请外,街镇救助所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镇救助所提交的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4、经评议或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节日救助
区民政部门根据日常救助和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节日救助总人数、总金额,由街镇救助所梳理确定本街镇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并负责救助金的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一)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单独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纳入社会救助“一口上下”运行体系。
(二)区民政局委托上海嘉定社会救助事务服务中心按月将救助资金拨付各街镇救助所,由街镇救助所发放,原则上采用社会化发放形式。
(三)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每年向同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接受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嘉定区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嘉民〔2006〕98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应急专项救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嘉民〔2008〕31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由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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