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文件
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WB7301000-2013-019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3-12-11
名 称: 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嘉民[2013]14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救助所、财政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取消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4号)及《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65号),取消本市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并对城乡低保家庭实施门急诊医疗救助。依据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探索实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进一步缓解本区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和困难,经研究决定,现就本区医疗救助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内容、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门急诊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
(二)住院医疗救助。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住院(含大病门诊)费用,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人。
(三)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人,在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工费),给予全额救助。
(四)节日医疗救助。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节日临时医疗救助方案。对上年度已办理过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每年春节前夕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1、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3、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4、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本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按相关规定参保后,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申请办理及审批程序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救助所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街镇救助所收到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实施救助的初步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救助。
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600元以上;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因实际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二)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原则上通过本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系统实施医疗救助。
(三)节日医疗救助。逢重大节日,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办理的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梳理确定对象范围、救助金额,反馈各街镇救助所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四)医保个人缴费补助。集中登记期参保对象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信息,梳理确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集中反馈各街镇救助所核实后给予补助。零星办理对象由各街镇救助所按月给予补助。
三、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由市、区、镇(街道)按相关规定列支,除市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一户多籍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时,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本区户籍人员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三)社会散居孤儿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医疗救助。
(四)本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对象的医疗救助,仍按嘉民[2011]67号文件执行。已享受过实时救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不重复纳入本文件规定的门急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但计入个人全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总额。
(五)街镇救助所发放医疗救助金,原则上采用社会化发放形式。
(六)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施行。原《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应急专项救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嘉民[2008]31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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