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需要,加强与规范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嘉府发[2013]53号)精神,以及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嘉定区农村托老所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区农村托老所管理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13年12月26日
嘉定区农村托老所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农村托老所(以下简称托老所)的管理,适应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参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嘉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托老所,是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为自理老年人提供全日制住养、生活照料、娱乐康复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托老所的举办、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托老所的政策规范和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各街镇民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托老所的行政管理;所在地街镇政府办养老机构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托老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举办主体)
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举办托老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托老所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
第六条(举办条件)
举办托老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所在街镇的相关规划要求。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单床建筑面积≥20㎡。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周边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固定的居住卧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康复)室、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
(五)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卫生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等。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托老所主要负责人应在街镇民政部门备案。
(八)托老所应当取得区民政部门许可的执业证书。未获得执业证书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住老年人。本办法制定前举办的托老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并取得执业证书。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托老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举办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四)服务场所工程合格的证明;
(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托老所厨房、餐厅卫生许可证;
(七)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卧室标准及要求)
托老所的卧室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单床使用面积≥5㎡以上。
(二)应备有个人用品放置处,如衣橱等。
(三)应有足够的照明装置及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
第九条(厨房、餐厅标准及要求)
托老所的厨房、餐厅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
(二)厨房应备有火灾报警器或灭火器具。
(三)餐厅面积满足服务定员与老年人的就餐空间。
第十条(活动场所标准及要求)
托老所的活动场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可以同时容纳托老所定员老人活动空间。
(二)应安装取暖、降温设备。
(三)应配置电视机、杂志、报纸、书籍、康乐用具和桌、椅等。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
(一)服务合同
托老所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
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6、违约责任。
7、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 膳食配置
托老所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保健服务
托老所应当关心入托老年人健康,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杜绝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入托。
(四) 卫生消毒要求
托老所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使用的被褥等生活用具。
(五) 文化体育活动
托老所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 收费规定
托老所收费实行村委会指导下的市场价格,并应当公布各类服务项目和用餐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政策扶持)
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托老所,按照《嘉定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按照《嘉定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精神,对核准举办并验收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托老所给予一次性建设开办费补贴;并实行运作经费补贴,每服务一位老年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三条(监督与评估)
(一) 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监督
托老所应当对收取的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对托老所违反服务合同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街镇民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 民政部门的监督
托老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区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三)审计监督
托老所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 评估
实行托老所运作评估制度。街镇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托老所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人员配备、服务质量、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解散)
托老所解散,应当在解散的3个月前,向街镇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解散工作结束后,街镇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
第十五条(扶持优惠措施的中止)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托老所,区民政局有权中止给予扶持优惠措施;必要时,可以追回相关费用:
(一) 擅自利用托老所的房屋和场地从事非养老服务的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 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托老所的房屋和场地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四)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区民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