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文件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职称津贴的发放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WB7301000-2013-02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3-12-26
名 称: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职称津贴的发放办法(试行)
文 号: 嘉民[2013]15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为加快发展嘉定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生活待遇。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依据《嘉定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养老服务行业现状,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施岗位补贴和职称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90%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60%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线护理员;在区民政局登记的村办托老所,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老年人助餐点,以及在社区助老服务社从事助老工作的一线助老员。
二、补贴条件
(一)在上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持有专业机构颁发的《养老护理员岗位合格证书》的;
(二)在上述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三)本人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含村办托老所)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1、对在“补贴范围”内的养老机构,符合“补贴条件”的服务人员实施岗位补贴。
⑴在同一机构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⑵在同一机构连续工作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⑶在同一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2、对在“补贴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并已经享受岗位补贴的护理人员,获得专业机构颁发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实施职称津贴。
获得初级职称的给予每月200元职称津贴;
获得中级职称的给予每月300元职称津贴;
获得高级职称的给予每月400元职称津贴。
(二)从事社区助老服务的人员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要求,从事社区助老服务的人员应“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1、获得《养老护理员岗位合格证书》的社区助老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职称津贴;
2、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助老员与养老机构护理员享受同等的职称津贴;
3、已经取得《家政服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限2013年底前所获证书)的社区助老员:
获得初级职称的给予每月100元职称津贴;
获得中级职称的给予每月200元职称津贴;
获得高级职称的给予每月300元职称津贴。
四、补贴手续
(一)各养老机构及托老所,每季度向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上报护理人员基本信息;各街镇社区助老社,每季度向区社区助老服务指导中心上报助老员基本信息。区养老公益事业协会和区社区助老服务指导中心将汇总情况报区民政局。
(二)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在次季度首月将两类经费拨付至各养老服务机构与助老社。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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