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保部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要求和沪环保法[2011]508号文《关于印发<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12]43号文的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我局对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位于嘉定区的两家生产型企业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预审,形成如下预审意见。
一、企业基本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有两家位于嘉定区的生产型企业,一家为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嘉定区安亭镇园福路588号,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另一家是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嘉定区安亭镇园汽路1258号,该成立于2007年7月,也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汽车用玻璃的生产,均属于玻璃制品制造类型。此次拟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二、预审情况:
1.1、申请企业符合核查受理条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两家位于嘉定区的生产型企业,即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近年来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环保核查不予受理情形。
1.2、企业的基本情况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所处位置均在嘉定国际汽车城零部件工业园区内,不属于水源保护区,不在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整治区域,也不属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内。企业符合本市和嘉定国际汽车城零部件工业园区现行产业政策导向的要求,周围以工业企业为主,未因环保问题而发生过群体性上访和集体上访。
2、“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已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相关要求。
3、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处理情况
3.1、主要产污环节及环保设施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废气排放来自印刷、喷粉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苯类和粉尘等,已安装了净化装置或高空排放;工业废水主要来自于冲洗等工序,经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纳管排放;噪声主要来自空调、水泵、风机、生产设备等的运行,通过采取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3.2、污染物排放情况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度污染物达标排放。
3.3、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情况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予以出售。公司建立了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各类危险废物均与相关资质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
3.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我局未向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下达过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4、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10月通过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的评估。
5、环保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
5.1、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核查时段内未发生环境纠纷及信访,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5.2、突发环境事件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不涉及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亦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制定了相应预案。
6、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6.1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已通过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6.2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已承诺今后将每年定期通过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三、结论
同意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和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预审。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