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统计局文件
关于转发《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WC0303000-2014-00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4-01-23
名 称: 关于转发《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嘉统〔2014〕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街镇统计办、局各专业科室:
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3〕35号)要求,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统计字〔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统计局
2014年1月23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
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3〕35号)要求,本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上海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14年1月17日
 
 
上海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3〕35号)的规定,为统一规范本市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十条规定的法人单位下属跨省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
2.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3.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
4.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
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总部)的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
(二)不包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
1.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5.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以及隶属于铁路系统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6.隶属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省、地级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7.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地级及以上烟草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8.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9.其他另外规定的单位。
二、管理原则
(一)经营地在地统计原则。即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跨省(市)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在其经营地进行统计,以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满足地区国民经济核算需要。
(二)独立完整报送所有统计数据的原则。视同法人单位的跨省(市)分支机构必须能够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对法人单位的报表报送要求,独立、完整地报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价格、能源消费、科技、信息化等法人单位应该报送的全套统计数据。
(三)不重不漏的原则。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跨省(市)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的统计数据不得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数据。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审批
1.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统计局向市统计局提出申请。
2.申请报送时间: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统计局每月20日前提出申请。
3.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统计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1)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统计局向市统计局提出的该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在本市统计的书面申请函。
(2)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保证统计数据不重复报送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列明本单位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数据的起始时间,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同期数”调整为与“当期数”一致的口径,同时分支机构在开始报送数据之月起,将上级法人单位分劈的“同期数”随同“当期数”一并报出。如“同期数”不能调整,请说明原因。证明材料需加盖法人印章。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业时间证明(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或一年以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复印件或能够根据统计调查需要提供财务数据的证明材料。
4.市统计局设管处负责组织会同相关专业处和普查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市统计局设管处负责向国家统计局设管司提出该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在本市统计的书面请示。
(2)对于未通过审批的申请,市局设管处以书面函形式告知该区(县)统计局。
5.经国家统计局设管司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市统计局将审批同意(或未通过审批)某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反馈意见以书面复函形式发送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统计局。
(二)调整
1.市局设管处收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申请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批复,根据批复内容进行登记后,及时转发给相关专业处、普查中心;同时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统计局。
2.相关专业处在收到批复后,及时与相关省市统计局专业处沟通协调数据衔接问题,确保“同期数”和“当期数”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3.市统计局普查中心根据批复内容组织对名录库进行相应调整:
(1)对于划入本市统计范围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统计局根据名录库管理相关规定在名录库中相应增加法人单位。并按国家统计局“四上”调查单位审核确认流程申请“四上”单位入库。
(2)对于划出本市统计范围的本市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由市局普查中心在名录库中相应剔除产业活动单位。
4.区(县)统计局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与法人单位或跨省(市)分支机构确认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起始时间,并告知填报数据注意事项,确保数据平稳衔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联系人:顾敏雁    郝杰
联系电话:53857050   53857328
Email: gumy@mail.stats-sh.gov.cn
haoj@mail.stats-sh.gov.cn
附件:1. 业务流程图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