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嘉定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B3304002-2014-00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4-02-14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嘉定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人社〔2014〕1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嘉定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4年2月14日

 

 

关于建立嘉定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职发〔2013〕54号)、以及《关于本市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操作实施办法》(沪就促〔2013〕65号)要求,现就本区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要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整合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通过创新模式、加大投入、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在本区建立面向企业开放、服务功能适用、配套政策完善、管理运作有序的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培养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的技能劳动者。

二、平台组织架构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建设区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立“1 12”的平台组织架构,区、镇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分别对所在辖区进行组织管理,并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服务窗口,从区域经济发展和本区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要求出发,坚持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重点面向本辖区各类中小微企业提供适需有效的职业培训服务。

(一)架构和职责

公共服务平台应形成以下基本架构,平台各方应落实相关职责:

1、区级平台:负责推进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设立区级企业平台服务窗口,负责对区级企业宣传培训政策,负责汇总区级企业及街镇平台培训需求,整合零星培训需求,认定和落实培训实施机构,受理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申报,建立培训台帐管理制度,审核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落实培训质量的督导评估,做好补贴资金的核拨管理等。

2、街镇平台: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街镇企业平台服务窗口,负责区域内培训政策宣传,负责收集和汇总区域内企业培训需求并上报区级平台,推荐培训实施机构,受理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申报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并做好初审,建立培训台帐管理制度,做好培训过程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3、有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条件的企业为服务需求方。本区内的企业根据生产服务实际需求,按税收征管关系向平台组织管理方提交职工培训具体需求。企业应积极为职工参加培训创造条件,并按照管理平台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职工组织、服务工作。

4、培训实施机构为职业培训项目承接方。负责制定和上报培训实施方案,并按经审核认定的实施方案具体开展培训。签约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为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且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培训实施机构(具体要求见本实施意见第五条)。

(二)功能定位

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供需对接。实现各类优质的社会培训资源与企业提出的具体培训需求之间的信息共享,帮助两者进行对接。

2、政策指导。为企业提供一门式的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咨询服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政策指导。

3、技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可组建由相关行业和教育培训专家组织的专家咨询组,为有个性化培训需求的企业提供培训项目开发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平台服务对象

凡有职工技能培训需求的以下中小微企业均可享受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培训服务:

(一)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但未享受过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的企业。

(二)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且已按照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享受过职工培训补贴,但在部分培训项目上缺乏培训条件的企业。

(三)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上年度予以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

四、平台培训项目

纳入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范围为:

(一)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岗位练兵培训项目;

(二)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技能类社会通用职业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三)技师继续培训项目;

(四)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以下称“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结合企业特定需求的技能类通用职业、企业特有职业、行业特有职业的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五、培训实施机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每年确定一批优质培训机构,经签约后承接培训任务。培训实施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培训实施机构必须为本区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的A级、B级机构;

(二)经市人保部门认定的本区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

(三)本区企业对本意见平台培训项目中第二类(即等级和专项能力)培训有实际需求,但目前以上A级B级培训机构、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无相应培训资质,可适当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本区其他培训机构。

(四)企业提出一些特殊培训需求,本区培训机构不能满足的等级和专项能力培训,可落实区外具备相应培训项目资质和办学条件的的培训机构,报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批准后,签约承接培训任务。

六、经费补贴规定

本意见规定的“服务对象”中第1、3类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本意见规定的“服务对象”中第2类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技能等级培训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照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七、组织实施流程

(一)提出培训需求。需要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本区企业按照税收征管关系,向区级平台管理方、所属街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需求,提交《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

(二)需求整合对接。区级平台管理方、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培训需求按照培训项目种类予以汇总、整合。凡本区有承办资质且满足单独开班要求的培训项目,区级平台管理方、街镇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对接相应培训机构实施培训;企业需求的培训项目为本区无承办资质或有资质但培训人数零星无法单独组班的,区级平台管理方、街镇劳动保障部门相互及时联系,汇总整合后组织落实实施。

(三)培训方案制定。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联系企业,并将企业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证复印件、关于享受地方教育附加情况的承诺书)、培训计划报组织管理方,岗位练兵培训项目还需附培训实施方案,由管理方报区人保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课时等,详见《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公共服务平台职业培训项目培训计划》(见附件2)。培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内容和鉴定方式等。编制要求见《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3)。

(四)签约。培训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由组织管理机构、中小微企业、培训实施机构签订《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服务协议》(见附件4),明确培训项目基本信息、培训经费补贴办法、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签约后,区级平台管理方通过培训业务系统录入审核通过的培训项目、培训实施机构、培训需求企业、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

(五)培训。签约后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培训实施过程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训实施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和网络维护工作。

培训实施机构根据培训方案制定授课计划并在开班前上传至业务系统,在开班两周内完成开班信息反馈,输入学员信息,确认学员身份及补贴条件。注册成功后,《学员培训鉴定报名表》和《培训告知单》(见附件5)需由学员本人签字确认。

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做好培训管理,并按规定接受相应督导评估。

(六)鉴定。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项目为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社会通用职业或专项职业能力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岗位练兵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培养基地或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培训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师继续培训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考核,颁发技师继续培训合格证书。

1、社会通用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列入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社会通用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鉴定,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统考管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2、岗位练兵培训项目

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实施考核需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考核管理。

做好考生资质审核,准考证发放,考试安排和考场准备等相关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现场执考工作;做好命题组卷和试卷管理工作;做好考核现场的过程管理;做好考核阅卷、成绩录入和发证工作,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具体操作流程为《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实施考核操作流程》(见附件6)。

3、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培训项目

培养基地或实施单位培训项目实施鉴定,需严格按照经批准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由培养基地或实施单位鉴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操作程序按《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操作办法》(沪职鉴中心〔2012〕13号)文件执行。

对行业特有工种培训项目实施鉴定,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结束后,鉴定组织机构将考核成绩填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

(七)经费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的方式,逐步过渡为补贴到培训学员所在企业的方式。

培训鉴定完成后,区级企业开展的职工技能培训,由培训实施机构在学员获证之日起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向区级平台管理方申请经费,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培训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到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

街镇所属企业开展的职工技能培训,由培训实施机构在学员获证之日起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街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费,经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街镇财政所共同审核后拨付到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

本市户籍职工培训补贴经费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外省市户籍职工的培训补贴经费先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配套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确保职工培训资金到位。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微企业培训平台的顺利运行,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确保以下工作正常运行:(1)面向企业的互联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开发、管理费;(2)培训质量督导评估费;(3)考核鉴定运作费;(4)行业相关专家咨询组运作费;(5)考核管理人员费用。

九、工作要求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指导区级平台、街镇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知晓面,引导和提高企业培训参与率。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

(二)区级平台、街镇平台通过窗口咨询、告示张贴、宣传资料发放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做好企业培训需求收集汇总,推荐培训实施机构,受理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申报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并做好初审,并加强培训过程管理。

(三)培训实施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根据企业需求,提供针对性培训服务。针对企业岗位练兵提升企业职工综合素质需要,积极开发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同时,按批准的培训实施方案诚信、规范实施培训,并接受督导部门开展班级督导。

(四)本区各类企业要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及时排摸并提出具体培训需求,配合培训实施机构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培训,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充分用好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补贴,广泛开展职工培训,同时建立与职工技能水平相挂钩的薪酬激励和岗位使用制度。

十、其他说明

(一)本意见所称“职工”是在企业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

(二)每名职工每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三)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信息表》

2、《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公共服务平台职业培训项目培训计划》

3、《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4、《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服务三方协议》

5、《培训告知单》

6、《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实施考核要求》

             

 

链接: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政策问答

      嘉定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一览表     

      嘉定区A级、B级职业培训机构(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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